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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日本史学界关于明清史的研究

时间:2007-3-10 11:03:17  来源:不详
bsp; 在把握将儒教的礼治规范实体化了的中国法的特征时,一个令人注意的条款就是“犯罪存留养亲”,中村正人的《清律“犯罪存留养亲”条考证(一)》(《金泽法学》42-2 )就是对清代该法律条文的实际状况及其变化过程的研究。论文的第一部分描述了作为其前史的明代以前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认为自唐中期至南宋的某一时期以后,“养亲”条项的性质从短暂的延期执行开始转向永久性减刑,其适用逐渐严格,而至明代达到了顶峰。中岛乐章《明代的诉讼制度与老人制》(《中国——社会与文化》15)以“越诉”和惩罚权问题为中心,对“教民榜文”所规定的“乡村裁判”制度进行了探讨。他首先对“越诉”进行了新的解释,认为并非如顾炎武所说的那样是越过老人和里甲直接诉于地方官,而是不经州县直接诉于朝廷。老人制是鉴于明初长江下游地区的健讼、地方行政功能的弱化以及地方官的腐败等问题而设立的,其意图是不经官方裁判机构而将一些琐碎的民间纠纷就地解决,而案件的裁定和惩罚也不必依律而行,而是“量情”或者依照当地的“乡例”处理。

    三木聪《传统中国图赖的构图》(《历史学的现状2 》)以福建省的案例为中心,对“图赖”这一利用家人或亲戚、族人之死来诬告他人的行为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在传统中国,许多人能够泰然地接受亲人之死并利用其尸体进行图赖,这显示出在当时人们的秩序意识和行为规范中,图赖作为一种自己理应选择的行为而被确立了正当的位置。而且,在裁判的过程中,出于结束两者之间纠纷的目的,图赖行为在州县自理的案件中并没有受到应有的裁决。也就是说,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进一步强化了对图赖行为的选择。

    高远拓儿《清朝的监狱与越狱、反狱》(中央大学《亚洲史研究》24)以乾隆三十二年、四十九年和嘉庆七年“秋审条款”的通行为焦点,分析了清朝的秋审制度。清代的秋审制度本质上存在着一种左右为难的矛盾:一方面希望有一定的明文化的基准,另一方面又希望能够实现“变通”这一制度本来的理念。而在嘉庆七年皇帝做出了后者优先的判断之后,加上后来编修、利用的刑部内部的秋审条项未经正式公布即流向外部,造成了几个系统的条款不一却同时并存的局面。该论文中指出的论点虽然只是作为法制史上的问题来论述的,而明文化的准则与“变通”之间的矛盾实质上可能是乾隆朝以后的整个清代官僚体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军事史。军事方面的研究有徐仁范的《土木之变与勤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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