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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期佛教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时间:2009-7-24 13:44:05  来源:不详

  摘要: 作为主流思想之一的教,对南北朝时期的律思想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佛教冲击了儒家的忠孝、丧葬和等级观念,促进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为传统法律注入了平等因素。此外,佛教对犯罪起到了教化和惩戒作用,增强了法律对人的生命的重视,并影响了立法者的思想。

  关键词: 南北朝; 佛教; 法律思想
  
  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民族大融合、思想大动荡时期。这一时期奠定了盛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全面繁荣的基础。佛教在南北朝时期迅速传播,与中国社会生活、思想文化发生全方位的密切联系,并与儒教、道教共同成为中国文化的三大思想支柱,长期影响着中国人的观念和行为。
  法律思想,即“人们关于法这一社会现象的见解、要求和评价”[1]。南北朝的法律思想,朝着礼法结合的方向进一步深化。立法精神中渗透着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尤其强调“孝先于忠”,将“不孝”列入“重罪十条”。强调慎刑、恤刑,刑罚制度日趋宽缓。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确立不再恢复肉刑。此外,还创立了反映封建法制慎刑原则的死刑复核制度,为隋唐所继承、发展。作为南北朝社会思想主流之一的佛教,并未孤立于法律文化之外,而是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冲击儒家忠孝、等级思想,
  为传统法律注入平等因素
  
  中国社会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融合各家之长而形成的,并有其自身的特点。正统法律思想以宗法为纲,家族本位,家国相通,忠孝一体。生养死葬是孝道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一观念影响了后世重葬、厚葬之风俗。同时伦理色彩浓厚,礼法结合,而礼尤重尊卑贵贱、等级差异,与平等思想格格不入。佛教的传入,对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忠孝、等级观念产生了不小的冲击。
  (一)忠孝观念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忠孝观念,经过先至秦汉时期诸儒们的论证后,又于魏晋时在政治上被大力强化。南北朝统治者对“孝道”的极力推行,最终使得原来家族伦理意义上的“孝”一跃而成为整个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核心,孝先于忠的观念得以形成。
  南北朝时期,社会对“孝”的重视与传统印度社会承认舍家苦行以求得悟的佛教思想有着根本的区别。按照印度佛教本来的教义,是不可能承认孝这种世俗道德的。对待忠和孝的不同态度是佛教文化和儒家文化在伦理上相抵触的最激烈之处。从儒家伦理观念来看,僧尼出家不仅违反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2]、“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3]的诫条,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出家僧人见了帝王、父母也不跪拜。这些行为不仅触犯了儒家的伦理道德,而且违反了封建法律。对帝王不跪拜是“大不敬”,对父母不跪拜则是“不孝”,这都在“重罪十条”之列,处罚极重,并不得赦免。佛教对忠孝观念的冲击,必然遭到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思想的猛烈攻击。为寻求在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佛教以改造自身的方式对佛儒关于忠孝观念的冲突进行了调和。僧人们一方面向人们阐佛教与孝是不矛盾的,另一方面,又将孝的内容吸收到佛教之中,提出一人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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