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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期佛教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时间:2009-7-24 13:44:05  来源:不详
是否应该礼敬王者的争论。名僧慧远著《沙门不敬王者论》论证“沙门不应礼敬王者”。桓玄兴兵叛乱、攻入建康称帝后,同意慧远的主张,沙门可以不礼敬王者。后北朝僧人法果则认为皇帝是当今如来,应当礼拜。南朝大明六年(462年),有人上奏世祖孝武帝,认为如果允许“畿辇之内,含弗臣之氓,阶席之间,延抗礼之客”,则有损王化名教,建议应按本俗“沙门接见,皆当尽虔礼敬之容”,才能“澄一风范,详示景则者也”[13]。皇帝于是下令准所奏。为了强制推行这一法令,甚至以鞭颜斩杀之酷刑相逼。到了公465年,才废除此制。永明六年(488年)南齐武帝规定:僧人在帝前应称名,不得自称“贫道”之类,并不许坐着。后来,此规成为定式。由于儒家思想具有牢固的社会根基,沙门礼敬王者中所体现出的佛教众生平等观念,在历史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只能是一定程度上的。
  (四)女性社会地位一定程度的提升
  马克思曾经说过:“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14]南北朝女性的社会地位状况,体现了南北朝社会的进步。佛教追求终极层面的男女平等,认为无论男性女性乃至一切生命都有无限发展的可能。大乘佛教的核心教义根本否定了歧视女性的可能性,明确表示在佛法面前众生皆能成佛,自然也就没有男女的区别。而小乘佛教也认为在解脱道上没有“第二性”,男女平等。佛教这种女性观促进了南北朝时期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可以从比丘尼和世俗女性的生活状态两方面找到例证。
  1、从比丘尼的生活状态角度考察
  中国佛教女性比丘尼僧团的出现晚于男性的比丘僧团,约在东晋时期。在1700多年的比丘尼史中,两晋南北朝是比丘尼僧团的鼎盛期,比丘尼的社会地位也是最高的。中国的出家女性一般说来比世俗女性享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更多的自由,在中国女性史上也有着特殊的地位,对扩大佛教的势力和影响都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首先,比丘尼参与社会生活。南北朝时期,比丘尼参与社会生活范围较广,与上层阶级交往密切,而且能够公开讲经说法。南北朝比丘尼与士大夫交往的事例颇多。如:因业首“深解大乘,善构妙理,弥好禅诵,造次无怠”,宋高祖武皇帝“雅相敬异”。文帝少时“从受三归,住永安寺,供施相续”。潘贵妃也曾赞叹她“弘振佛法,甚可敬重”,继而受赏建寺。[15]慧琼也曾受王室封赏。元嘉十八年(公元441年),宋江夏王世子母王氏“以地施琼”[16]。下放官员与比丘尼之间同样不乏联系。如宋青州刺史傅弘仁对慧果“雅相叹贵”,“厚加赈给”,“割宅东面为立精舍”[17]。像这一类王室贵族供养比丘尼、世族名士礼敬比丘尼的事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比丘尼在当时社会上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比丘尼不但与帝王士族关系密切,而且还能向皇族王公大臣、僧侣们讲经说法。如南朝齐尼昙彻“才堪机务,尤能讲说,剖毫析滞,探颐索隐,诸尼大小皆请北面,随方应会,负帙成群”[18]。北魏李彪之女为世宗婕妤,世宗崩后为比丘尼,曾为寺院的僧侣们讲经。史书载,其“通习经义,法座讲说,诸僧叹重之”[19]。比丘尼通过讲经说法,参与了中国佛学知识的流传与弘扬,促进了佛教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比丘尼担任僧官。南北朝时期,特别是北朝比丘尼地位较高,甚至有比丘尼入选为僧官者。如宝贤尼“以泰始元年(465年)敕为普贤寺主,二年(466年)又敕为都邑僧正。甚有威风,明断如神,善论物理,屈枉必释,秉性刚直,无所倾扰”[20]。这时的僧正,或称都邑僧正,即职位最高的僧官,主要管辖京畿范围的僧尼。因此宝贤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她大约也是中国佛教史上第一个任高级僧官的比丘尼。僧正之下设有都维那,亦称京邑都维那。譬如同时期的法净尼先被宋明皇帝“敕住普贤寺,宫内接遇,礼兼师友”,后又“敕为京邑都维那”[21]。  

  南北朝时比丘尼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活跃于社会各个领域,受到了广泛尊敬。尽管隋唐比丘尼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又广到几乎遍及社会各阶层,但其地位低于南北朝时期的比丘尼。隋唐时期,歧视女性现象明显存在,比丘尼所起的作用反而变小,并不能够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这与当时佛教在中国的兴盛局面似乎形成了一种反差。至宋元以后,随着理学的兴起,社会对女子的态度更为严厉,加以戒律废弛,整个社会对僧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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