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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象征的宗族公产

时间:2009-7-24 13:44:31  来源:不详

  [摘 要]以往学者多将族产作为宗族的经济基础来加以考察,但在黄梅程氏的各房支争夺族产的个案中,显示了其作为界定宗族边界的标尺。时期,庶民宗族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其间赋役制度、官方的态度、地方社会的反应等等因素都在左右着这一进程,本文通过对黄梅程氏个案的细部描写,以此反映出这一过程的复杂性。

  [关键词]清代;宗族;公产;诉讼
  
  对于族产,以往学者多从它作为宗族的经济基础方面来加以考察。诚然,族产的收入为宗族举行祭祀及其它各种活动提供了经济上的来源,但当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时,就会发现声称对于族产的所有,更预示着一群人对于宗族的归属感,这种“有分”与“无分”的区分,使得族产成为了一种象征、一个标尺,用之可以清晰地界定一个宗族的范围。同时,对于族产的支配权,以往论者亦多从阶级分析的角度来思考,从而忽视了它同样可以映衬出各个房支在族中的地位。明清时代,正是庶民宗族形成与发展的高峰时期,这一时期,每一个具体的宗族本身正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宗族的边界在不断地调整,其范围亦在不断地盈缩。这里,笔者试以黄梅县程氏的个案来探究这种象征对于宗族内部各房支的意义,以及宗族在整合过程中各房支之间力量的调适。
  清代,黄梅县程氏的三大房支分成了两方,为了争夺二世祖墓所在公山上的树木,分别于乾隆四年(1739)至十三年(1748)、乾隆十八年(1753)、道光八年(1828)至九年(1829)、道光二十七年(1847)至二十八年(1848)等四次相互告讦。对于这种内容,族谱通常都不会予以记载或是仅有只言片语而已,幸运的是,笔者在黄梅县博物馆发现了一部名为《民间案卷》的手抄本,它收录了大约40个清后期县衙所审理的案件,其中第40案详细记载了道光八年至九年以及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程氏宗族的伯圮、伯达与伯政三房两次争夺公山树木的诉讼审判过程,其中对前两次官司也有所追述。以这一资料为主线,加上笔者在实地调查中所得之程氏各种谱牒,当可就上述问题来略加回答。
  
  一、入赘与附户:两支处于边缘的房支
  
  道光八年(1828)六月初二日,程氏伯政分支的程利用、程宏义等带人砍伐了位于居所附近的二世祖来三公墓地所在的双凤林松桠,程氏另外两分支伯圮与伯达的后裔程秀华、程乔松等人闻讯之后,马上赶来制止,程利用等人不理,反称祖山上的树木,与秀华他们“无分”,秀华等只得找来山邻郑待鹿、陈其瑞等理处,程利用等依旧不听,无奈之下,秀华等八人于初八日以“强伐吞公、恳究保祖事”为名,向时任黄梅知县的邓彬联名递交了状纸,由此双方展开了长达一年半时间的官司。
  事实上,这已不是双方第一次为此打官司了。早在乾隆四年(1739)至十三年(1748)以及乾隆十八年(1753),伯政分支的程亚伯等与圮达两分的程建中、程加茂等就曾展开过激烈的诉讼。这也不是双方最后一次争夺祖山上的树木,在近20年之后,以伯圮、伯达后裔为一方,伯政后裔为另一方又一次为此事而呈诉公堂。
  根据伯政一方的说,程氏始迁祖程晃于末在黄梅任知县,后来落籍于此,单传五代之后生伯圮、伯达和伯政三子,以后伯圮传至浩而入赘邹姓为后,伯达传至文皆之后就无嗣,康熙年间伯圮的后人请求归宗,而一群所谓伯达后裔之人则本身是附户,他们虽然同意了两支可以与祭,但并不意味着伯圮、伯达支就拥有了二世祖坟山上之树木的所有权。与此相对的王己、达一方则认为伯圮本是大宗,因此不可能入赘他姓,而伯达并不是伯政支所说的没有后人,也不存在所谓的“附户”,伯政支一方之所以能够公然无视他们的存在而占夺祖山树木,是因为在明清换代之际玘、达两支的人口及财力受到了极大的削弱,相反,伯政支没有太大的损失,并且因为保护了祖产而在族中处于优势地位。那么,到底孰是孰非呢?且先不管当时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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