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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象征的宗族公产

时间:2009-7-24 13:44:31  来源:不详
官员的断语,让我们就有关记载来做一个初步的判断吧。
  据称,今天居住在黄梅的程氏共有14支,其中,本文所涉及的程氏宗族即为首先迁居黄梅的程晃之后裔。对于程晃,现存的黄梅各县志均称其为“江西浮梁人,宋宝祜二年(1254)登文天祥榜进士,任黄梅令,时英山寇起,身率邑民斩群贼,保捍一方,民戴之,寻家焉”。从这些记载来看,程晃的落籍似乎无甚疑义。拥有这样一位对当地有着特殊贡献的始迁祖,对于其后人来说当然是一件值得炫耀的事,县志记载了万历年间任黄梅知县的来三聘曾为程晃书写墓志。我们可以想象其中或许有着程氏族人的要求和努力吧。
  落居之后,程晃后裔的蕃衍则出现了数个版本,《大成谱》载晃生采三、万四;再传,采三生荣五、万四生寿一;三传,荣五生彦杰四,寿一生太四;四传,彦杰四生伯圮、伯达、伯政、伯显,太四生伯琛。婺源程士培于清康熙四年(1665)所修之《江东谱》则记载为:晃生来三;来三生万四;万四生荣五、寿一、寿五、寿六;寿五、寿六无传;荣五生彦,彦生伯圮、伯达、伯政、伯显,太四生伯琛(第30-31页)。今天的程姓则仍然采用了《江东谱》的说法(卷首),并称现在的晃公后裔分为五大户,分别为伯圮、伯达、伯政、伯显和伯琛五支,而今的程氏族中已经无人提及伯圮后裔曾入赘邹姓一事,只是称有伯琛后裔入赘过姚姓,而后归宗之事。
  相对而言,上述各种文献中成化年间所修的《大成谱》因与其发生时间较为接近而似乎更具说服力,但这部谱牒并非程晃后裔之族的专谱,其记载的时限也仅到了伯圮等人的下一辈,至于伯王己之后赘邹,以及伯达之后文皆无嗣,则是在其记录时间之后发生的,自然也就没法记载了。属于程晃后裔的所修的谱牒最早是伯圮与伯政两支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各自分修的支谱,估计此时双方已经采用了前述两种不同的说法了(第198-200页)。
  这种对于始迁之后的许多事情记载不清的情况并不稀奇,实际上,黄州的大部分宗族都曾出现过这种现象,原因无非有二:一是宗族本身缺乏记载,后人在修谱之时附会而成;或者是后人有意隐瞒事实而进行了篡改。对于伯政赘邹一事,显然后一种可能性更大一些,林济就指出了黄州早期移民社会的血缘姓族关系并不十分严格,血缘关系甚至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混乱状况,赘婿改姓及异姓继承宗祧与财产的情况曾经普遍存在(第45-46页)。至于作为大宗的伯圮分后裔不会入赘的说法,显然在当时宗法观念尚未深入民间的时候并不具有太多的约束力。另外,对其赘邹一事,现在仍然有蛛丝马迹可寻,伯圮后裔聚居地邹福庆据称就是“邹姓有一富户名福庆,终身只生一女,许浩(即伯圮之裔)招赘承嗣。浩人邹生子4:启椿、启松、启式、启杜。时人均以邹称,其所居之地遂称之为邹福庆。
  那么,对于伯达后裔附户之说又当如何理解呢?这就需要我们从赋役的角度思考了。对于黄州的户族,人们通常的理解是明洪武初年以户为单位报里甲,这种户籍政策鼓励了血缘宗族的聚居,随着家庭的代代分析,血缘关系仍然在统一的户籍单位内发展,从而形成了以户为单位的同姓血缘宗族第55-56页)。这种说法强调了户下人口的自然蕃衍具有较为真实的血缘关系,但显然有些忽视了赋役制度的复杂性。我们先来看看黄梅县在明清时期“户”的编立情况。
  学者们相信由于朱璋的令行禁止,明初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此时的户应该可以被视为是一个个实际的家庭(第4页)。如明初任黄梅教谕的梁有储,在定居本地之后,其子入籍永福乡,户名就是以真实姓名所登记的梁仲玉(卷一)。然而明初户籍的编制并不单纯地只是人口登记,其政策的出发点是要将人口与土地相结合,让“编户”办纳粮差,从而保证赋役征发的顺利进行。黄梅县的情况同样如此,县志即日:“按洪武十四年(1381)创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图,其丁多者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甲首”(卷三)。因此,政府从一开始就十分注意维持户籍的稳定,以保障赋役原额不致缺失。由县志可知,弘治年间开始,户数基本上是处于一种较为固定的状态(卷三)。此时的“户”正如上述通常的认为,就有可能是在一个赋役的“户头”下代代蕃衍,包括有多个具有真实的血缘关系的家庭,从而形成以户为单位的同姓血缘宗族,如上述梁仲玉户就是固定了七代之后,才由其子孙改户名为梁兴一,这里的户应该就是梁姓的血缘宗族了(卷十一)。由于户的相对固定,使得“法立弊生,里中有丁粮六七百者,仅充里,数石数斗者亦充一里,州民置粮累千,寄户逃役,而轮役者,照里不均甚矣”。万历十年(1581),署任知县曾维伦为此对全县的户进行了一次重大的调整,史称:
  万历十年(1581),署篆本府节推曾维伦以户额立久,消长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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