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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象征的宗族公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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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4:3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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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县再次审理了此案,可想而知,双方本来的分歧已经非常小了,此次的官司只是为了扫清伯政支内少数强硬分子而已。道光二十八年(1848)十月初八日,在生员王叶凤、吕东盛以及程氏族内的廪生程应玉、监生程咸登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并订立合约,伯圮与伯达两支最终取得了与政支“品列三分”的平等地位,官司至此而宣告结束。事实上,我们不能忽视圮达方在这次官司中获得胜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即隐藏在所有这些官司背后的圮达一方自身力量的增长,而反映这种力量增长的正是本方生员等绅士阶层的出现。从第一次官司中以“民”的身分具名控告,到第四次以“监生”为首的具禀,包括与外姓的争讼过程中显示的影响力,无不证实着他们实力的增长。在双方第四次对簿公堂的控辩中,圮达方甚至以“愿丢山树并祠宇,免得苛派”相威胁,显然,随着他们自身力量的增长,确实已经无须非要依附于掌握着晃祖这面旗帜的伯政一方,而可单独建立自己的宗族了。 通过对内及对外两个战场,程氏宗族的三大房支终于走向了融合。 三、结 语 宗族的整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赋役政策的变化、地方官员的态度以及本地其它宗族的反应,无不深刻地影响着这一进程。在黄梅程氏的个案中,三大房支的融合正显示了这一过程的复杂性。明代三支拥有了各自不同的发展道路,伯圮后裔的入赘使我们知道庶民宗族的出现是一个晚近的,至少是明中叶之后的事情;声称自己是伯达后裔的“附户”让我们了解宗族并不都是由真实血缘关系的人群所组成,宗族的形成更是一个地方社会与文化整合的结果;而伯政的后裔在“户”的稳定下有序地发展,从而在晃公的后裔中占据着优势,这些无不反映出明代赋役政策的变化对宗族发展的影响。入清之后,这不同命运的三个房支在始迁祖的名义下进行整合,同样使我们看到了地方官员的中庸、当地社会中不少士绅对其纠纷进行调解以及朱姓的乘机发难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这些都在宗族的整合中留下深刻的印记。在这些不同因素影响下,程氏宗族所呈现的各种图景,或许就是其意义之所在吧。上一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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