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中,农民直接受市场的支配,对市场的依赖性很大,他们贫富的命运与市场紧紧联系在一起。于是,在农村劳动农民内部发生了竞争和贫富分化。少数人日益富裕,成为“大家”、“富农”,多数人贫困破产而成为各种形式的雇工。那些土地较好,耕牛农具俱全,生产技术较高,劳动力强的农户日益富裕,资金越来越雄厚,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而另一部分农民,因为种种原因,在市场上失去竞争能力,越来越贫困化,加上高利贷的盘剥,以至丧失了仅有的一小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那些贫困潦倒的农民或成为无业流民,或流往城市,或为他人佣工。总之,贫富两极分化已十分明显。江南历来是比较富庶的地区,但由于手工业的发展,商品经济对农村的冲击,从事商业性农业生产的农民迅速发生了分化。江南植桑养蚕的农户很多,对于他们来说,桑叶的贵贱,直接影响他们的收益,特别是对那些只养蚕不植桑的农民,更是如此。当时浙江湖州、南浔一带蚕农,不少人是靠买桑叶养蚕(俗名看空头)的。碰上桑叶上市少的年头,一些商人乘机囤积桑叶,以抬高叶价,牟取暴利。于是蚕农就不得不借高利贷购买桑叶,结果债台高筑,最后蚕丝卖尽仍不抵债,只好卖房卖地还债,倾家荡产,变为农村中的无产者。但也有些农民却因桑叶涨价而发了大财。如康熙年间,浙江桐乡县官庄地方有个曹升,植了大片桑树,并养了30筐蚕,当年叶价暴涨,曹升见桑叶利大,就将蚕倒入河中,专卖桑叶而发了财成了富户。另外,自然灾害也会把农民推向贫困的深渊。乾隆末年河南省由于自然灾害“连岁不登,凡有恒产之家,往往变卖煳口。近更有于青黄不接之时,将转瞬成熟麦地贱价准卖。山西等处富户,闻风赴豫,举放利债,借此准折地亩。贫民已经失业,虽遇丰稔之年,亦无凭借”5。自然灾害加上高利贷,使农民失去了仅有的一点生产资料——土地,成为“无凭借”贫民。而另一方面那些“富户”也因为举放高利贷得到大量的土地。结果富者越来越富,贫者越来越贫。
失去土地的农民为谋求生存,或成为农村的雇佣劳动者;或入深山边荒地区开荒自种(这就是位于川楚陕边界的巴山老林等地流民群形成的重要原因,每年逗留在四川中部的游民就不下十余万人);或涌向城市和矿山,到一些较大的手工业部门去做工。清初,景德镇有几十万从事制瓷的手工业者,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因贫困无所依而不得不离开农村“借瓷资生”6的农民。云南铜矿、广东铁矿、京西煤矿的开采工,也大部分都是农村的破产农民。
清代前期,特别是乾隆、嘉庆、道光年间,在农业经济中使用雇佣劳动的现象随着农民的分化而日益增多。失去土地靠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越来越多。雇工有长工、短工、忙工等区分。“农民无田者,为人佣作曰长工”,“计时而受值者曰短工”,“农月暂佣者曰忙工”。使用雇佣劳动者特别多的是经济作物面积较大的地区。湖南、福建是著名的产茶区,在湖南巴陵县的农业生产中“十分其力,而佣工居其五”7。福建建阳县“春二月突添江右人数十万,通衢市集、饭店、渡口有毂击肩摩之势,而米价亦昂”8。四川的甘蔗种植区,“平时聚夫力作,家辄数十百人”9,大部分都是长工。特别是砍蔗季节,为了及时收获,往往需要雇佣大批短工。如乾隆二年(1737年)广东电白县冯泮上雇短工帮助砍蔗,言定每日工钱十五文。据统计,仅乾隆元年至六十年尚存的58 000件刑科题本有关土地债务方面的涉及农业雇工的记载就有6000余件,分布地区达20余省。可见乾隆年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已相当普遍地存在使用雇佣劳动的现象。
这一时期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雇佣劳动者与雇主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雇工的地位已不同于以往的佃户,人身依附关系趋于松弛。清初广大的“奴仆”和佃户的斗争,迫使清廷对赋税制度加以改革,放松了对丁口的控制。商业性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那种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特别是城市手工业和农村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为破产农民谋求生存外出佣工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场所。在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的江南和东南沿海地区,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体现得更加明显。乾隆十七年(1752年)浙江汤溪县谢起常,雇林乔嵩种靛三年,言定每年辛力银八两三钱,并无工契。这是无文契的长工,雇主谢起常对林乔嵩并无约束力和人身支配权。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江宁宝山县的雇工蔡招,受雇于黄位中家,每月言定工钱三百文,既未立契约也无主仆名分。因无主仆名分所以雇工蔡招与雇主黄信中基本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人身关系的松弛,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修订的《大清律例》中得到了认可,“若农民佃户雇请耕种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同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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