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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苏联侨民问题的历史考察

时间:2009-7-24 13:45:34  来源:不详
己的势力范围,而中国也借此机会将美、英、日等第三国力量从新疆清除了出去。④

  新疆解放后,苏联继续通过其领事馆等机构,在新疆各地进行恢复苏籍和鼓动中国公民加入苏籍的工作。据1953年新疆外事机构的调查,当时苏侨的主要聚居地伊犁地区伊、塔、阿3个专区,共有苏侨86757人⑤。根据中国国务院有关文件,1954年时,在华苏侨总数为14万—16万人,其中新疆8万人,其他各地6万人⑥。关于此后新疆苏侨的人数,笔者没有找到准确的统计数字。不过据有关材料,到1958年全疆共遣返苏侨99万多人。当时留在中国的苏侨大约还有3万人,其中新疆2万人。⑦以此估算,50年代末,新疆苏侨的人数应在12万左右。此时所称的“苏侨”,以是否持有苏联护照为准,来自苏联而未持苏护照者视为无国籍人⑧。

  对于苏联方面在新疆发展侨民的行为,中国方面曾予以限制。1955年7月12日,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何伟与苏联驻华大使馆参赞经协商后达成协议:苏联暂缓在新疆为来自苏联的少数民族人员恢复苏籍。1956年10月,新疆外事处又与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卡赞斯基达成协议,规定苏联在中国人中发放苏联护照须有专区和自治州一级公安机关的证⑨。苏联方面基本遵守了这些规定。但是到50年代末60年代初,随着中苏两党分歧的逐步加深,两国关系也逐渐恶化。在这种背景下,苏联对中国新疆的政策发生了变化。苏联利用新疆特别是伊犁地区各民族与苏联境内一些民族之间的血缘联系,加快了在中国边民中非法大量发展侨民的步伐。

  苏联非法发展侨民的工作主要在伊犁地区①进行,领取护照的方式(及人员)大致有几种:一是冒充苏侨子女;二是冒充已出境的苏侨;三是借口本人在1946年申领了护照,但未拿到手;四是借口本人护照遗失或损坏,要补发或换发;五是中苏婚生子女。②另外,有的苏联集体农庄还直接给中国公民发邀请书。如1958年末,伊宁县某乡即收到哈萨克斯坦加盟共和国某集体农庄要求该乡347户居民去苏长住的要求书③。

  与此同时,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新疆沿边口岸地区,特别是北疆伊犁地区一个家庭在中苏两个国家居住、一家人有两国公民的情况非常普遍,当一些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煽动分裂情绪,一些对合作化运动不满的人造谣说中国政府要实行共产时,就非常容易得到当地边民的响应,使他们千方百计地通过亲友关系购买他人的苏侨证,或者冒名顶替领取苏侨证。此外,1959年伊犁地区开展了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一些干部虽不是苏侨,但为了逃避批判,设法搞到苏侨证,要求到苏联去,④这无疑助长了买卖苏侨证的行为,也为苏联方面发展侨民提供了条件,使得这项非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屡禁不止。

  以伊犁州为例,苏联领事馆在1958年2月8日到1959年3月6日一年多的时间里,共发放4575本苏侨证,其中只有不到15户俄罗斯族居民是经过伊犁州公安局批准的。1959年7月,仅在伊犁州的两个县中就发现有80多本非法苏侨证。一些根本不是苏侨的中国人,也能得到苏侨证。诸如一户回国苏侨包括了超出直系亲属范围的3个家庭;苏方在登记苏侨回国时宣传一份苏联护照可以带28个人出境;一个苏侨所生子女本人没有护照,且三四十年未与苏联领馆联系,苏方在登记时也将其作为苏侨发给了苏联公民证,等等。⑤

  针对苏联在新疆非法发展侨民之事,新疆方面曾多次与苏领馆进行交涉。1959年初,赛福鼎即向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达巴申明确提出:关于什么人是苏侨和什么人可以去苏问题,我们认为凡持有苏联政府颁发的正式苏联护照的人才是苏侨。现在有些人持有苏侨协会制发的证明(或称白条子),有些人持有前塔城领事馆发的苏侨临时证明书,有些人持有领事馆发的“某人现在在申请加入苏联国籍”的证明,还有些人持有苏联亲友邀请其去苏的“邀请书”,这种“邀请书”有个人邀请个人的,有数人联名盖集体农庄印鉴邀请上百人去苏的。持有这些证件的人员,都自认为是苏联公民。我们认为上述各种证明都不是苏联政府颁发的正式护照,不能作为持证人是苏侨的根据。因此,这些人不是苏侨。我们认为以下范围的人可以去苏:(1)申请返国苏侨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但已成年并已与父母分居的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在此列;(2)完全依靠返国苏侨生活的人。不属以上两种情况的人不能去苏。对此,达巴申表示同意,并指出,赛书记提到的各项证明我们也认为不是作为苏侨的根据。苏方发展侨民的上述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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