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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苏联侨民问题的历史考察

时间:2009-7-24 13:45:3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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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证苏侨遣返工作顺利进行,1954年,中国政府还确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颁布了具有优待性质的《关于苏侨回国有关汇款、携带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处理办法》、《企业及房产处理办法》、《携带物品处理办法》等文件,同时规定简化苏侨出境手续。对于中国人随苏籍家庭去苏问题,中国外交部和内务部电示各地外事处:只要苏方同意,中方均可发给中国护照,准其赴苏。如果苏方确实要求这些人退出中国籍后才准予他们去苏,且这些人亦自愿退出中国籍,则可批准他们退籍。如此种种,可以说对苏侨的返国大开绿灯,只是在物品携带问题上有些许限制,规定:不准携出粮食,新疆苏侨携带粮食以沿途食用为限;携带布匹、羊毛、棉花、油脂等出境以不超过自用、家用为限,数量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同时又指示此点在执行中可以放宽。⑥翌年,面对遣侨工作中出现的很大一部分苏侨不愿回国而要求去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为支持盟友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国方面又确定了处理原则,即除老弱残疾者、在资本主义国家有直系亲属并依其为生者、配偶为资本主义国家侨民并愿随之离华者三种人外,一律不准去资本主义国家。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措施,包括坚决打击苏侨中组织去资本主义国家的为首分子;分批解雇各机关企业学校中的苏侨雇员并一律不再使用;在加工订货、原料分配、上缴利润等方面限制苏侨工商业户,以动摇其经营信心;压缩和限制对苏侨生活困难者、尤其是不愿回国的困难苏侨的救济等,并明确指出,“这些行政措施的办法是一种强制性压力,其目的是在促使苏侨回国”。①

  这样,大规模的遣返苏侨活动开始,除新疆外,中国各地的苏侨在1954年和1955年两次集体回国47万余人,暂留下的15万多人,苏联政府决定在以后几年内将其全部遣返回国②。

  对于新疆苏侨的遣返,据苏联驻伊宁领事沈申自北京苏联大使馆开会回来后对中共新疆分局所谈:1954年当年,新疆苏侨仅从伊犁区遣返500户,其他地区暂时不动。遣返对象不分民族、职业,主要是有劳动能力、适于开荒的人。遣返办法是,由苏联领事馆发布公告,让苏侨自动报名登记,报名名额不限。然后,由领馆从中审查挑选500户遣返。计划在6、7、8三个月完成此项工作,9月1日前全部动身,由苏联对外运输公司负责运送。为此,中共新疆分局发出紧急指示,要求伊犁地委等各地市党委谨遵中央和外交部的指示,尽全力协助苏方圆满完成此项任务,同时决定在伊犁地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协助苏侨回国委员会”。③1954年当年伊犁共遣返苏侨500户2464人。其后,新疆开始大规模遣返苏侨,1955年即有44688名苏侨携其中国籍家属12381人归国。1956年尽管苏联政府指示该年在新疆不办理集体遣侨工作,如苏侨及无国籍侨民申请回国须经苏领馆审查后批准,且回国者所需费用及回苏后生活和工作均由本人解决,是年仍有14万人返回苏联。④

  1957年和1958年中国政府进一步推动遣侨工作的开展。1957年4月22日,中共中央针对新疆无国籍人要求去苏联的情况指示说,为了照顾新疆劳动力缺乏,无苏护照者一般不能去苏,但如系回国苏侨的无国籍直系亲属,可准其随同去苏。翌年,国务院、外交部和公安部又相继发出文电,重申遣侨方针:凡愿回国者我都积极协助其回国。表示同意苏方提出的“1958年到1959年继续按过去的办法遣送在华苏侨”的要求,并且提出:应考虑适当放宽苏侨回国携带物品的尺度,以避免有的苏侨因有些东西不能带走而不愿回国;返国苏侨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愿随同去苏者,一般都可考虑批准。文电还特别建议各地公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严重破坏遣侨工作的反动苏侨分子做出必要的处理。⑤如前文所述,自1954年至1958年底,新疆共遣送99万多名苏侨回国。在苏侨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伊犁州,据统计,从1954年至1959年11月20日止,共遣返苏侨86890人,苏侨的中国籍家属45983人,合计达13万余人。⑥

  总之,在中苏关系友好时期,新疆政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等部门的指示,满足了苏联方面的各种要求,承担了大批苏侨携带生产工具、牲畜于春季回国而造成的对春耕生产的不利影响,以及人心浮动所导致的社会秩序不稳定等种种负面效果,始终积极配合了苏联的遣侨计划。

  但是进入1960年后,苏联驻新疆的两个领事馆与中国方面在遣侨问题上友好协商的做法发生变化,苏驻乌鲁木齐总领馆指责中国在批准苏侨回国问题上事先不同苏方协商,干预中方审批侨民出境的原则。中国外交部则指示新疆外办,对于目前一般社会苏侨申请去苏,如人数不多,可采取陆续批准出境的办法,不必与苏方协商分批遣送。①不过尽管双方矛盾不断,新疆自治区仍然采取“先苏籍干部,再城市苏侨,后农村苏侨”的具体步骤,协助苏方有计划地遣返侨民。1960年一年,中方批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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