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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族聚居的历史变迁与南北方宗族聚居的差异(二)

时间:2009-7-24 13:45:38  来源:不详

  2、外部冲突中的合作与宗族聚居
 
  在传统农业社会,农民家庭间另一类重要的合作是其在与外部发生冲突时的合作,特别是在群体性冲突中,人们更需要以某种形式建立起合作关系。当然,人们不是只能与同族者合作,但是,在需要农户间合作或联合起来排他时,合作的农户如果存在其他亲密关系特别是同属一个宗族,无疑更便于组织起来,减少合作中的交易成本,更有效、更持久地合作。显然,当一个地区已经形成一些宗族时,其他农民家庭就更有必要形成自己的宗族聚居,建立自己的宗族组织。
 
  在这方面,始迁祖迁入时一个地区的宗族聚居格局,为宗族的演化提供了一个起点。如前所述,当北方人由于战乱而南迁时,作为迁入地的南方很多地区,已经有一些宗族生活、繁衍于斯。而在代以前的人口迁移过程中,举族者迁移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当较为普遍的聚族而居格局一旦形成,宗族间冲突常常会进一步强化宗族组织。从而使这一地区的宗族聚居更为普遍,宗族势力进一步强化。可以说,这是一种自我强化机制。也与萨姆纳有关“内群团结与对外群的敌对有联系”[78]的著名结论有着密切的联系。宗族间的冲突会强化宗族内部的关系,而宗族内部的团结则造成了宗族间的离散。
在宗族聚居普遍的地区,生活在林立的强宗大族之间,零散的迁入者甚至弱小宗族经常会受到强族和其他已形成紧密人际关系的原住民的欺凌。正如孔飞力所说,“这里存在的简直是一种氏族间的帝国主义,由此,强大和等级分的氏族内的阶级差别由于对邻近贫穷氏族的集体剥削所获的利益而被冲淡和减弱了;这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的阶级冲突被民族主义、扩张主义以及对弱小社会的经济奴役所掩盖的情况一模一样”[79]。弗里德曼也说,“强宗大族地位低下的成员拥有律和政治的利益。……大池中的小鱼其处境肯定比小池中的小鱼的处境要好得多”。面对这种情况,零散的家庭及弱小的宗族常常或避开强族而单独立村,或改姓归宗,托庇于大族强宗,或利用同籍等关系组织起来,甚至改为同姓,认同于同一虚托的祖先,形成新的宗族,以便与强邻相抗。弗里德曼还引述胡先缙的研究写道:“胡先缙女士的研究表明……。在广东,作为弱小宗族的胡姓和袁姓与陈氏大族的联合是基于他们都属于舜帝的后代。……胡先缙女士以广东的张、关、刘、赵姓宗族为例指出,以他们都是三国时代四位英雄的后代为由,建立共同的祖先祠堂,以此对抗更强大的邻居” [80]。
 
  在这类地区,即使在人口最初迁入时原本形成的是多姓聚居格局的村落,也常常会由于后来的排异和离散而转化为单姓村。曾祥委通过田野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丰顺的单姓村,原来多数是多姓村,经过强姓以兼并、驱逐以致肉体消灭的方式实现了村落的宗族占有,转变成了单姓村。他认为,这种排斥异姓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粤东南方山区的小水源水稻耕作的地理环境,使宗族对水源的独占成为可能和必要。与黄宗智有所不同,曾祥委强调的是为实现外部排他而形成的对合作的需要,他认为:“对比北方旱作地区,南方宗族有普遍的单姓村特征,而北方则呈普遍的多姓村形式。这与北方旱作地区的农作对水源的依赖性较小,并且可以通过打井形式解决,因而并不普遍需要大人口群实现对水源的独占,进而不需要强烈的宗族排他性可能有关”[81]。二是粤东兴梅地区,在时间的尺度上,则大有盈余,来进行宗族的发展与排他过程;三是在冷兵器时代,宗族械斗的胜败决定于有效的人口数量,而且这种暴力冲突极为残酷,甚至有屠村事件[82]。曾祥委认为,丰顺县的例子在华南具有普遍意义[83]。进一步说,在宗族林立的地区,即使宗族间冲突不那么残酷,不至于导致弱小者被远逐他乡或被消灭,也常常会造成不同宗族分村而居,从而形成各自独立的村落。甚至,同族各房支也是各自集中聚居,不同房支的居住地之间留有一定空间,形成不同的自然村。这也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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