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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族聚居的历史变迁与南北方宗族聚居的差异(二)

时间:2009-7-24 13:45:38  来源:不详
传承的封建贵族,以及掌握了教权并独立于政权的教会抑制了国王的权力一样。这些氏族门阀也抑制了当时中国的皇权。而失去了独立于政权的制衡力量,政权就必然会不断地自我膨胀,将凡是可以直接控制的选择空间,尽可能地控制在自己手中。传统农业社会晚期的中国北方就正是这样。在家族势力薄弱的北方,官府和官员们面对的是更为“原子化”,缺乏组织力的小农,与此同时,社会中也缺乏其他独立于政权的组织,因而也就更为为所欲为。
 
  但在中国的南方,即使是在农业社会晚期,家族仍然保持了一定的实力和势力。毛泽东曾就湖南的状况提出了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四权说。族权是有异于其他三种权力的“四权”之一,这种异于政权的族权自然会对政权的行使有一定的制衡作用。韦伯也曾指出:“在中国,氏族的影响力持续增长,直可以政府的统治权力相匹敌。......事实上,氏族拥有为其成员立法的权力,此一权力不仅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力,而且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在宗教礼仪问题上,还具有抗拒法律的效力”[99]。在和平时期,这种异于政权的族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御政府的无限度征罚和越界干预,从而,在家族力量较强的地区,地方官府和官员在行使政权时的随意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族权固然有压制家族内小家庭和个体成员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因其抵御了政权的越界干预而增进了人们的自由选择空间。
 
  在地方民间社会与官府的关系中,另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当地出身的官员对家乡民间社会的“庇护”。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后期,官员并非源于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他们来自民间,与民间社会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在亲缘和地缘关系极受重视的中国,这些官员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常常会对自己亲戚和同乡加以庇护。一个村落如果出了一个大官,这个村则很可能在与官府发生关系时受到某种程度的“照顾”。即使在实行“回避制度”的情况下,一个在外地任职的官员,也可以通过官场上的关系影响在其家乡任职的外来为官者。显然,一个富产官员的地区当然地受到这种照顾会更多一些。尽管我们没有直接可以利用的数据资料来全面地比较生长于南北方的官员数量之多少。但在一些有关科举制的研究中,有一些利用人物传记进行的数量研究,这些研究表明,自宋以来,研究所涉及的人物出身于南方者多于出身于北方者。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高级官员自然更有可能通过传记而“青史留名”。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后期,进入官场的“仕途”主要有两条:“正途”和“异途”,正途就是通过科举考试而任官,异途则主要是通过捐纳而任官。显然正途出身者在仕途上具有更好的“前程”,更有可能升任高级官职。而在科举方面,自宋以来南盛于北是学界所公认的。显然,职位越高,越有能力实施这种庇护。另一方面,官员们实施这种庇护的意愿与其成长时期家乡父老对其给予的支持之多少成正比的。在更为重视科举,家族聚居更为普遍,也更为重视亲缘、地缘关系的南方,家乡父老更有可能提供这种支持。事实也正是如此,在南方,家族对本家族子弟以及同乡对本乡参加科举者的支持远较北方更为普遍,支持的力度也更大。而且,在家族聚居规模较大的乡里,官员们提供这种庇护也能够更多地获得家乡父老的认可,官员们本身也更具有这种价值取向,这种庇护的范围更为广泛,受到庇护的人数也更多,因而也更愿意提供这种庇护。
 
  与此同时,家族聚居和家族势力的存在,常常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那些置根于本土的地方权势人物的劣行。这一方面是由于在家族聚居的环境下,人们相互间存在着很为浓厚的情感性关系,因此对损害他人的行为构成了一种内在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对周围的人造成重大损害者必然会为其他人所排斥,从而限制了其进一步损害他人的能力。在家族聚居的地方,“劣绅”是难以持久立足的。正由于此,很多学者所说的,自清代中期以后,中国农村的“劣绅化”倾向,在北方的表现远远比南方更为严重。[100] 
 

  总之,国家政权组织对南方社会的直接控制力弱于北方,因而,相比之下,南方的民间社会有着大于北方民间社会的自由发展空间,同时也有着更为强烈的自由发展意愿。在由于历史上的战争、人口迁移等因素的作用,宗族聚居和宗族势力南盛于北的局面已经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从国家政权组织的角度说,在南方,存在着更多的因势力导,通过宗族进行间接控制的可能。而在北方,即使国家政权组织愿意利用宗族进行社会控制,也没有强大的宗族可资利用。从民间社会来看,南方由于宗族组织的存在,可以为之提供了所需要的共用品,也不需要更多政府的介入。而对于北方更为原子化的社会结构,为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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