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明代史馆隶属翰林院,因此修史虽然是各衙协作,具体管理仍由翰林院实施。据黄佐《翰林记·修书升赏》载,每次史书修成后的奖励和升擢,都是吏部根据翰林院开报的名单“具题请旨”的,反映了翰林院在史馆修史中具体组织的地位。翰林院学士常兼副总裁,凡“纂修实录、玉牒、史志诸书,编纂六曹章奏,皆奉敕而统承之”,同时负责史馆平时的日常管理工作。史馆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供给、门禁、考勤,修纂和奖惩等等。
第一,人事制度。明代史馆的人事制度是一种松散而临时的制度。它依据开馆修纂的需要而组织人力,搭建班子,一旦史书修竣,修纂集体便告解散。史馆自身没有人事权,监修、正副总裁等由皇帝钦命,纂修官以下的史官,有时出自钦命,但一般是由内阁提出人选。据《大明会典·翰林院》载:“凡修实录、史志等书,内阁官充总裁,本院(翰林院)学士等充副总裁,皆出钦命。纂修从内阁于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经局官内具名题请,誊录、催纂,制敕诰敕房官皆预。”入居史馆的史官,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以翰林院的修撰、编修和检讨等法定史官为核心,扩及翰林院内的所有官员。事实上,翰林院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分工并不明确,正如陆容《菽园杂记》所说的那样,翰林院“官名虽异,然皆不分职。史官皆领讲读,讲读官亦领史事”。那些作为法定史官的修撰、编修和检讨,常兼司他职,如“经筵充展卷官,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收卷官”等等(注:《明史》卷七十三,《职官志二·翰林院》。);而那些并非史职的翰林院学士、侍讲学士、侍读学士、侍讲、侍读等,一旦史馆运转,也责无旁贷地加入史书的修撰之中。第二个层次是与翰林院相关的在京政府机构的官员,如詹事府、春坊、国子监、司经局、光禄寺、太常寺、大理寺等各衙门的官员,每临修史,也常被征调入馆。第三个层次是外地官员,如知州、知县、王府官员等,也曾于开馆时被征入馆中。这一层次的史官不稳定,早期较多,后期较少。正如焦竑在《修史四事》所说的那样,“国初修书,多招四方文学之士,不拘一途”。虽然史馆实际上的负责人是担任副总裁的翰林院学士,但人事权却在内阁。内阁辅臣挂名总裁,较少直接处理史馆事务,但史馆的人事变动却一直由他们掌握。一般而言,参与史书尤其是实录修纂的人员,在书成之后,都会得到升擢和赏赐,因此,史馆修纂人员的调入,常常成为内阁大臣扶植亲信的机会。他们“各荐所知”,不顾才质,结果有时举荐的史官非老即病,或入馆“经宿而死”,被人讥为:“生老病死苦,史馆备矣。”(注: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二。)史馆人员,除监修、正副总裁以原职兼任外,其他人员自到馆之日起,即由原衙开缺,以原品级在史馆供职,由史馆分配修史任务。史馆虽无权升降在馆人员的官职,但可以向其所属衙署提供考勤、考绩情况和参考意见,以间接影响其地位的升沉。
由于史馆没有人事调动及升降权,因此造成了一些运作弊端。根据史馆操作的实际步骤,一些史官可以在修纂后期再征召入馆,以避免人员浪费,但由于入馆人员事先已由内阁决定,史馆对此无可奈何。焦竑曾针对这一现象指出:“至史馆两房中书,本供缮写。今始事之日,方翻阅遗文,搜讨故实。下笔之期,茫无影响,誊录之官,安所用之?似当暂为停止,俟他日脱稿之后,经总裁改定,方可取用,量为资给,不但冗费可裁,而亦侥倖少抑。”(注:焦竑:《修史四事》,《春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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