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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的历史特点及其走向(之二)

时间:2009-7-24 13:46:52  来源:不详
共庆。如元宵节的耍龙灯,全社区组织,在一个公共场所“会演”,各宗族的村落都会精心准备,以便表演出色,拔得头筹,所以这类活动多少含有竞赛性质。
社区活动中各宗族的协作,往往由各族的绅衿、族长出面,尤其是缙绅起主导作用,因为他们比一般人有号召力和组织能力。哪一个宗族有绅衿或绅衿多,在社区就有较多的发言权和主事权,因而社区中的宗族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四、宗族自我管理与国家的让渡
    宗族管理内部事务,各宗族协调社区事务,此外还涉及国家事务,或与国家相关的事务。国家有的是主动要求宗族协助的,有的则是应允宗族的请求。
    政府为实现宗亲法而给予宗族的司法参与权。政府允许宗族有送审权,实行宗亲法、存留养亲法、存留承祀法,就必须明确两造的服制关系、亲长的年龄,因而需要族长出庭作证和族谱的证明。有的案件判决的执行,又要宗族协助,这就使得宗族有了司法上的送审权、审判过程的参与权和执行过程的协助权。
    政府为实现职官制度的某些内容给予宗族的协助权。官员的丁忧、起复、更名复姓、瘾袭、封赠,都需要有族人的甘结或族谱的证明。
    政府为节约行政成本而给予宗族的某些民事纠纷的调解权和族人遗产的处理权。细小的民事纠纷告状到县衙,知县有时批复给宗族调解,以减少案件。无后嗣的族人,政府允许宗族为其立嗣子,继承其遗产,而其寡妻不得自行立嗣和处置财产。
    一度赋予宗族处死族人的不完整的司法权。杀人偿命,这是司法的铁定原则,可是清朝政府一度允许族尊根据家法,处死不肖族人,可以不必偿命抵罪。这在实际上破坏了政府司法权的完整性,所以后来将这种权力收回。
    政府支持宗族为维护公共社会秩序而作出的请求。各个宗族为了维持地方正常秩序,反对形成风气的赌博、盗窃等恶行,由绅衿族长呈文,请求知府、知县干预,地方官多予批准,宗族因而将批文刻石,作为强化乡约、申明亭作用的依据。
    政府支持宗族为维护公共生产秩序而作出的请求。各宗族常因水资源、林木资源的利用而发生争竞,以及夏日人们在公用溪流中裸体戏水,有伤风化,故提出处理意见,地方官常常批准执行。
    宗族在司法和社区公共事务方面的这些权利,有的是政府主动给予的,有的则是经过申请取得的。就政府而言,处于主动地位,自动让予也好,被动应允也好,都是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而采取的。

        五、宗族、村落、自治间的关系
    前面分别说明宗族在其内部,以及与村落、社区管理的关系,其治理与国家的关联,现在不妨将这三者间的关系稍加勾勒。
    (1)宗族是族人村落及其社区公共生活的组织者、管理者。 宗族关怀族人生产的公共设施和村落的公共建筑建设,还要筹办宗族和地区的节日民俗活动,成为地方民间生活的管理者。
    (2)政府主动给予宗族某些自主权利,以利于其政权的稳定。 政府让渡某些权利的原因在于:落实“移孝作忠”方针、宗亲法等政策的需要;节约行政成本,减少政府繁琐事务的麻烦;利用宗族的代表人物——乡绅协助治理民间事务,消除或减少政府与民间的隔阂;地方政府借用宗族力量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3)宗族是具有“自治性”的群体。近代意义上的自治, 系指民间自行组建的群体,以民主的原则管理其内部事务,并得到政府的承认。清代的宗族管理自身的事务和参加社区事务的处决,但它缺乏民主性,尤其是它的活动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自治程度很低,因此我们认为清代宗族具有自治成分,不是近代式的自治团体,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它具有“自治性”。
    (4)宗族自治性的历史意义和现代价值。因为有自治因素, 令宗族增强了凝聚力;宗族管理内部和社区的民间公共事务,使得贫乏的社区生活面貌有所改善;宗族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秩序,起着某种中介作用。宗族以及乡约、会馆、行会,虽然同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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