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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

时间:2009-7-24 13:46:56  来源:不详
1981年莫斯科版。他在这本著作中把托忒文本转写成蒙文,又翻译成俄文。对几种抄本和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并且给学术界提供了很多信息。
    科特维奇和戈利曼在他们的著作中都肯定俄国有五种抄本。而迪雷科夫说,他就看到了四种抄本。俄国现有四种托忒文文本,一种保存在莫斯科中央国家古代文书档案库卡尔梅克全宗中;有三种保存列宁格勒(圣彼得堡)。其中两种保存在前苏联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列宁格勒分所手稿部,一种保存在列宁格勒大学东方系图书馆手稿库。科特维奇认为所有的抄本都是残本。他写道:“据俄国档案材料记载,在卡尔梅克诸汗牙帐附近札尔固帐幕内,保存了一份写在带花纹的白缎上的各种法规的全文,但是在卡尔梅克人内讧时期,这份法规已丢失,根据敦杜克达什说,他不得不在草原上到处搜寻法规的抄件”。(注:科特维奇:《有关十七-十八世纪与卫拉特人交往的俄国档案文献》,彼得格勒1919年第一册,《蒙古文集》1959年第141页。)
    对此迪雷科夫认为:“绝不能从科特维奇的看法中得出:流传到现在的法典的卫拉特文抄本都是残本。相反,对这些抄本进行比较研究后,我们有根据推断,我们现在所掌握的《大法典》的几种抄本是《1640年法典》的全文。……事实上,除去呼和浩特有缺漏的文本外,所有四种卫拉特文抄本,都以同一项条款为结尾,该条款宣称,偷盗锅或三脚铁架应根据所盗物的质量罚盗贼一定数量的牲畜。要知道这些抄本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副本,何况是在不同的地方发现的。其次,在所有这四种抄本中,紧接着这项条款后都都是噶尔丹珲台吉的第一项敕令,只有两种抄本中没有他的第二项敕令。如果第197条款(迪雷科夫分成197条)的法典结尾已丢失,那么怎么会在所有四种抄本中保留的都是噶尔丹第一项敕令?在第197条款后,不曾有过其他任何条款”。(注:厄鲁特蒙古封建法的整理和研究,马大正摘译自(苏)迪雷科夫《大法典-十七世纪蒙古封建法的古文献(莫斯科1981年版)一书之绪论,民族译丛,1984年5期。)
    新疆学者额尔德尼先生把托忒文本法典以《卫拉特大札撒》的名义刊登在新疆《汗腾格里》杂志1981年4期上,引起国内蒙古史学界的极大的反响。后1982年第4期《蒙古语文》杂志上转写成回鹘体蒙文。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墨日根巴特儿先生把该院馆藏托忒文文本转写成回鹘体蒙文。
    道润梯步先生校对《汗腾格里》刊登的文本、墨日根巴特儿转写本和迪雷科夫转写本等三种文本,以《卫拉特法典》的名义校注出版。(1985年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道氏本虽然有些词句、历史事件等方面未免有误解和错误的判断,但到目前为止,尚认为是个较好的一种蒙文校注本。
    宝音乌力吉、包格以道氏校注本做为蓝本,校注了《蒙古—卫拉特法典》,2000年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这个校注本只有几处词句上有新的解释外,并没有创新之处。
    齐格先生编写《古代蒙古法制史》时,主要参考了道氏本外,还参酌了内蒙古社会科学院藏托忒文《卫拉特法典》。
    笔者主要利用道润梯步蒙文校注本和《汗腾格里》刊登的托忒文本的同时参考了宝音乌力吉校注本。汉文译文主要参考齐格先生书外参酌潘世宪译文和邵建东、刘迎胜译文。
    从18世纪末开始,研究者们对法典进行搜集、整理、注释、翻译各种文字。对法典的研究,俄国的学术界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国内对法典的研究较晚。清代学者虽然对西域历史、社会作过详细的论述并多部著作诞生。但卫拉特社会内部关系等方面的记载却不多。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学术界引进国外学术成果的增多,国内也开始研究《蒙古-卫拉特法典》。其中道润梯步、潘世宪、齐格、马汝珩、马大正、成崇德、白翠琴、马曼丽、冯时锡、罗致平、加·奥其尔巴特等学者从法典的史料来源、历史背景、性质、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分类、结构、制定者等不同的角度介绍和研究了此法典。
    除此之外,语言学学者们从语言学和研究卫拉特方言目的出发,解释法典的有些字、词和纠正前人研究中的有些错误注释。这方面道·巴图扎布、布仁巴图、N·巴德玛、Q·巴图等学者作了很多有意义的工作。
    纵观国内外对《卫拉特法典》的研究,在历史学、文献学和语言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去归纳、分类、剖析的作品几乎没有。这是卫拉特法典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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