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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

时间:2009-7-24 13:46:56  来源:不详

蒙古民族有着悠久的制传统,蒙古法在长期的历史交往中融汇、吸收其他民族优秀法制传统,从而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她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法律文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蒙古族的政治、法律制度从产生到完备,从古老的习惯到蒙古民族第一部成文法成吉思汗《大扎撒》的颁布为止,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一般来说,蒙古族古代法制史的发展大概经过了蒙古兴起前的习惯法时期、蒙古帝国—朝时期、明代蒙古时期(北元时期)(注:1368年元朝统治集团退居漠北到朝建立为止这段时期的有关蒙古的称呼,目前学术界意见分歧很大,尚未达成共识。有的认为1368年到1388年特古思特木儿败亡为止称北元时期,其后称明代蒙古。有的认为1368以后就称北元时期。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的蒙古应该称蒙古汗国或四十万蒙古国时期。大部分学者认为应该称明代蒙古时期,认为这种称呼并不意味着当时的蒙古隶属于明朝,而只不过是一个时间概念。笔者在文中采用明代蒙古这一称呼。)、清代等四个阶段。(注:有关古代蒙古法制分期问题,学界称呼不一,不管怎么分法,大体上都依照蒙古历史发展演变过程来分期。日本学者羽滕修利先生分成吉思汗时代、元代、明代草原法时代、清代的对蒙古统治时代等四个阶段。内蒙古社会科学院齐格先生分为未成文的蒙古族习惯法时期、成文的《成吉思汗大扎撒》时期、蒙古族法制政教并行时期、清代蒙古族地方法制时期等四个阶段。)
    17世纪中叶,漠南蒙古归附清朝以后,蒙古的政治中心转移到了四卫拉特联盟和喀尔喀蒙古地区。为了反对沙皇俄国的入侵和抵制满洲势力的扩展,加强蒙古内部的团结,卫拉特、喀尔喀蒙古统治者们,于1640年在塔尔巴哈台(今塔城)制定了著名的《蒙古-卫拉特法典》。这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民族法典,在蒙古民族法制史上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学术价值。这部法典,继承和发展了蒙古传统法制传统,在蒙古立法史上是继成吉思汗《大扎撒》后的第二次高潮。这部法典,也曾一度影响了整个阿尔泰-通古斯语系的诸民族。噶尔丹洪台吉建立准噶尔汗国后,1676年和1678年对《蒙古-卫拉特法典》进行了两次补充,学术界称之为《噶尔丹洪台吉旨令(敕令)》。《蒙古-卫拉特法典》颁布100年后,西迁伏尔加河流域的土尔扈特汗廷第七任汗顿罗布喇什认为,《蒙古-卫拉特法典》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故而于1741—1758年间对《蒙古-卫拉特法典》进行修订和补充,约有50余条,学界称作《顿罗布喇什补则》。

        一、法典颁布前的卫拉特社会状况

    卫拉特蒙古是蒙古族的重要组成部分。卫拉特是oyirad的汉语音译。元代时将其译作“斡亦剌惕”、“斡亦剌”、“外剌”、“外剌歹”等。明朝译作“瓦剌”。清朝至今,汉文史籍中常译作“卫拉特”。亦有译写为“额鲁特”、“厄鲁特”,或称之为“西蒙古”者也有之。厄鲁特或额鲁特只不过是卫拉特蒙古诸部落中古老的部落之一ǒgeled的汉语音译,清代有些文献中常把厄鲁特、额鲁特来指称整个卫拉特,这是不确切的称呼。西蒙古是相对东蒙古而言。而外国一些著作还往往将卫拉特称之为“卡尔梅克”(kalmuk/kalmyk)。
    卫拉特先民斡亦剌是《蒙古秘史》所记载的“槐因亦儿坚”(oi-yin-irgen),即“林木中百姓”中的一个森林部落。居住在谦河(今叶尼赛河上游)一带,操蒙古语,以狩猎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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