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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

时间:2009-7-24 13:47:14  来源:不详
举。最具代表性的,如北宋至和年间知并州韩琦所言:

  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自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脱沟壑之患,殊可痛伤。国朝置里正,主催税及预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遂令役满更入重难衙前。承平以来,科禁渐密,凡差户役,皆令佐亲阅簿书,里正代纳逃户税租,及应无名科率……[26]

  由于承当衙前役时,一旦辇送财物有所损失,就必须包赔,所以人人畏惧,许多上户纷纷想方设法逃避里正之役,政府不得不在至和二年(1055年),将其废除。此前,皇祐四年(1052年),李觏就乡役耆长等对乡间盗贼多不举发的问题,给当地安抚使上书云:

  凡今贼发之地,必责以赏钱。县尉未下马,耆壮已卖田。破人之家,前后不少……[27]

  绍兴三年(1133)六月十二日,户部言:

  保正不愿就雇兼代耆长,即不合令承行文书外,其愿充耆长者并合主管。凡保正内旧来耆长事内,驱[保]正副执事,于官及公家之求,无不责办。

还是由保正兼代耆长之职,于是,朝廷允许“依非耆保事而辄差委及勾集赴衙条法断罪”。[28]保正兼充耆长仍是法令所允许的。民户可以自愿兼充,而州县官员则多不顾民户是否情愿,一概兼充。[29]朱熹也指出:

  管干乡村盗贼、斗殴、烟火、桥道公事,则耆长主之;催纳税租,则户长主之。皆是募人充应,各有雇钱。而保正有愿兼代耆长者,大保长有愿兼户长者,则听之;其不愿者,不得辄差。此皆祖宗成法,至今为不刊之典。然而州县奉行,往往违戾。[30]

  所推行的多是上文所说,不顾民户是否情愿,一概兼充。绍兴年间,“今取耆长雇直,拨入经总制司,并缘法意,里正承役之初,抑使兼充役者,受害为甚,至死必争”[31]。再次表明乡役人是没有报酬的。

  乡役人不但多有被迫入役的史实,而且充差为役,还将面临着役责日趋增多,破家荡产的危险。乾道八年(1172年)八月辛丑,有臣僚言:

  州县被差执役者,率中下之户,产业微薄,一为保正,鲜不破家坏产。昔之所管者,不过烟火盗贼而已;今乃至于承文引、督租赋焉。昔之所劳者不过桥梁道路而已,今乃至于备修造、供役使焉。方其始参也,馈诸吏则谓之辞役钱,知县迎送僦夫脚则谓之地理钱,节朔参贺则谓之节料钱,官员下乡则谓之过都钱,月认醋额则谓之醋息钱,复有所谓承差人专一承受差使,又有所谓传帖人各在诸厅白直,实不曾承传文帖,亦令就例而占破……[32]

  这时已看不出乡役具有“官”的色彩,充差为役,已构成为当役户莫大的负担。
综上可知,乡役人的差派,是由县级官吏负责的,并非朝廷直接“授权”的;他们大多数时段内没有任何报酬,还要承担日益繁杂的事务,甚至还会面临破家荡产的危险,而违法侵夺贫民下户,就要预防被执入狱等后果。凡此种种,均表明宋朝乡役制度无偿劳役的本质日益凸现,对照一级行政建制具备的条件,乡役制度下的乡里都保耆管等,与“行政区划”、“基层政权组织”等概念的界定,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两宋乡役“职”的特性

  既然乡役是皇权的“神经末梢”,那么,作为乡村职役人员,也就具有了“职役”中“职”的成分,也就是以往学者所认定的地主阶级当权派、地主阶层的走狗、土恶霸、地头蛇等。那么,我们就基本史料入手,结合已有成果的举证,剖析乡村职役人员所具有的“职役”之“职”,究竟是怎样一种情况。

  宋初的乡役,诸如里正和乡书手等,多有民户争抢充任的情况,被视为有油水可捞的肥差。如,宋初里正与户长、乡书手一起,“主催税及预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所以“人所愿为”[33]。冒名应役的现象就随之出现,朝廷不得不下令“两京、诸道州府军监管内县,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34]再如赵彦卫《云麓漫钞》卷12载:“乡书手,以上户多占色役,于第四等差。”苏辙《栾城集》卷25《伯父墓表》载:

  祥符[县]……乡书手张宗久为奸利,畏公,托疾满百日去,而引其子为代。公曰:“书手法用三等人。汝等第二,不可。”

  诸如此类的记载表明,至少在宋仁宗朝以前,承当乡役似乎显露出较多“职”的成分,使得他们在充任乡役后,不但自家的户头上升为形势户(吏户),还可以拥有一些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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