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的“省-县(市)-乡(区、生产大队、公社、镇)”行政区划的方法引入宋史研究,学者将两宋时期的乡里、都保等简单视为一级国家“政权”的,或说是县以下“基层政权”的,还有很多,恕不一一赘列。
[4]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25,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下同)。
[5]徐松:《宋会要辑稿·兵》2之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中华书局,2004年;脱脱等:《宋史》卷192《兵志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6]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17《吏役门》,《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21《转对论役法札子》,《四部丛刊初编》本。勾勒上述役法变化的已有研究如黄繁光:《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博士学位论文,台湾中国文化大学,1980年),先师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上册,第11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等。有关“兼差制”则参前揭Brian E .Mcknight所著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之第4章。
[7]这种中介性枢纽,与西方学者所谓“国家—社会”之间存有“第三领域”区别很大。“第三领域”或说“中间领域”、“中层空间”。参阅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见邓正来、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日]斯波义信:《南宋“中间领域”的登场》,见佐竹靖彦等编著:《宋元时代史的基本问题》,东京:汲古书院,1996年)。另见卞利:《论明中叶到清前期乡里基层组织的变迁——兼评所谓的“第三领域”问题》,《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第34-38页。[美]韩明士:《陆九渊,书院与乡村社会问题》则指出:“我认为如果回到狄百瑞提到的‘可能介于国家权力与家庭利益之间的乡里结构’,就可以找到线索。正如狄百瑞表明的和我已经予以论证的,通过把某些职能赋予组织化的乡村社会而不是政府组织,这样的中间组织实际上成为政府权力向下延伸的替代物。”见[美]田浩编:《宋代思想史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459页。
[8]参看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上册,第452-453页。
[9]王棣:《宋代经济史稿》,长春:长春出版社,2001年,第405页。此前,王棣先生曾经认为:对于民户充当州县役,是负担;承担乡役,是当役民户的一种职权。参阅《试论北宋差役的性质》,《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
[10]雷家宏:《试论宋代乡役的性质》,《晋阳学刊》1989年2期,第81-85页;并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346页。
[1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1-252页。大致类似的理论以及后人的诠释,另参[美]彼得·布劳和马歇尔·梅耶:《现在社会中的科层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年,马戎:《译者序言》,第5页,原著,第17-19页;[美]S.N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阎步克中译本,第23-24页。
[12]脱脱等:《宋史》卷177《食货上五·役法上》,第4299页,第4295页。
[13]李焘:《长编》卷378,元祐元年五月壬午,第9189页。
[14]李焘:《长编》卷443,元祐五年六月乙卯苏辙言,第10674页。
[15]晁说之:《嵩山文集》卷1《奏议·元符三年应诏封事》,《四部丛刊续编》本。
[16]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官吏门·申儆·劝谕事件于后》, 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5页。
[17]李焘:《长编》卷224,熙宁四年六月庚申刘挚言,第5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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