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3《骗乞》,第517至518页。
[41]楼钥:《攻媿集》卷26《论主簿差出之弊》,那些“豪猾之家”却得以与乡司勾结起来,“苞苴把持,或至于幸免”。《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91载:诡名户的收益是相当可观的,所以“如一家一岁,因诡名而得免百缗之赋”,就常常会“以其十五以酬乡胥”,甚至连一些形势户也“不敢不与也”。因为倘若不贿赂乡司,“来岁归并其诡户而重科之矣”。
[42]脱脱等:《宋史》卷177《食货上五》载范百禄言,第4315页。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4《戒约隅官保长以下榜文》也指出:保长等乡役人之所以敢“擅作威福,出入呵道,恐吓细民,点名教阅,恣行捶挞……”者,乃是“倚恃声势”害民的。
[43]元好问:《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后集卷2《劝农业》,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另参梁庚尧:《豪横与长者:南宋官户与士人居乡的两种形象》,《新史学》(台北)第4卷第4期,1993年12月。
[44]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1-7页。
[45]刁培俊:《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
[46]周振鹤:《中央地方关系史的一个侧面——中国历史代地方政府层级变迁的分析》,《复旦学报》1995年3-4期;《犬牙相入还是山川形便:中国古代划分行政区划边界的两大原则》,》中国方域》1996年5-6期;邹逸麟:《从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区划制度的演变看中央和地方权力的转化》,《历史教学问题》2001年第2期,第3页。
[47]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2《地理》,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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