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汉代的女权
论汉儒知识分子的权力穿
汉代政治文化中心的转移
汉代执法思想中的理性因
汉代北部、西南部边郡经
汉代夫妻关系研究
汉代的家学
汉代民间的西王母崇拜
汉代的“发兵”制度
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
最新热门    
 
论汉代“不奉诏”的类型及其内涵

时间:2009-7-24 13:47:19  来源:不详
大小臣僚,“俱诣鸿都门证太子无过”。他们援引法律来证明,即便是太子的属官确实犯罪,皇太子也不该坐罪被废。安帝对来历等人的举动极为恼火,派中常侍奉诏威胁他们:“父子一体,天性自然。以义割恩,为天下也。历、讽等不识大典,而与群小共为讙哗,外见忠直而内希后福,饰邪违义,岂事君之礼?……若怀迷不反,当显明刑书。”面对皇帝要治罪的强硬表态,参与进谏者莫不失色。将作大匠薛皓率先改变态度,表示“固宜如明诏”,这是见好就收的聪明人。来历却瞧不起薛皓的见风使舵而出言相讥:“大臣乘朝车,处国事,固得辗转若此乎!”其他人先后退走,只有来历“独守阙,连日不肯去”。安帝大怒,竟然下旨罢免了来历兄弟的官职。(《后汉书》卷十五,《来歙列传·附曾孙来历传》)值得注意的是,来历的愤然抗旨之举,本来出自于维持政局稳定的公正体国之心,与上述周昌等人的“不奉诏”本来别无二致,但竟被安帝加以“与群小共为讙哗,外见忠直而内希后福,饰邪违义”的政治罪名。可见,“不奉诏”的处置结果,包括当事人的命运,其实是掌握在皇帝手中。这是君主专制体制之下,“人治”占据压倒性优势的体现之一。
    秉持正义而“不奉诏”者遭受迫害的事例,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出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部分思想家不得不设计出某些理论,借以对君主滥用权力实施约束。西汉后期的学者刘向,假借他人口吻,就臣子应该如何对待君命的问题,语重心长地指出:“从命利君谓之顺,从命病君谓之谀,逆命利君谓之忠,逆命病君谓之乱。”(《说苑》卷二,《臣术》)其中,他把“逆命利君”作为忠臣本质特征的表述,是大有深意的。他还对“辅弼之臣”寄予特殊的期望:“有能比和同力,率群下相与强矫君,君虽不安,不能不听,遂解国之大患,除国之大害,成于尊君安国,谓之辅;有能亢君之命,反君之事,窃君之重,以安国之危,除主之辱,攻伐足以成国之大利,谓之弼。”(《说苑》卷二,《臣术》)稍加思量,其实所谓的“忠臣”、“辅弼之臣”,他们的共同点恰恰在于——为了国家的根本利益,也是为了君主的长远利益,他们应该有“不奉诏”乃至于强迫君主按照正道行事的意识和能力。

    四、“政令失御”型

    在正常情况之下,皇帝的诏旨不仅仅是其个人意旨的表达,更是国家政令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说来,皇帝的诏旨如果在下达执行的过程中被以各种方式所搁置,那就意味着出现了“政令失御”的问题。此类的“不奉诏”行为,大概有两个特点:一是没有人公开表态,抵制是在暗中进行的;二是“不奉诏”者自身不是公正的化身,恰恰相反,他们代表了官僚集团中的黑暗势力。
    “山高皇帝远”的俗语,是对此类“不奉诏”行为成因的最好说明。在边远地区,一直存在着“鞭长莫及”的实际问题。地方军政长官对中央的离心离德往往也从此开始。“今者刺史、守相,率多怠慢,违背法律,废忽诏令,专情务利,不恤公事。细民冤结,无所控告,下土边远,能诣阙者,万无数人,其得省治,不能百一。”(《潜夫论》卷四,《班禄》)这一分析还道出了其危害性:地方官“废忽诏令”得不到惩治,百姓就难免蒙受劫难了。
    这种现象已经是司空见惯,有时候最高统治者实在不愿意“装糊涂”了,也会在诏书中把这一官场“潜规则”予以揭破。和帝逝世之后,殇帝即位之初,临朝称制的邓皇太后下诏大赦天下。为了避免大赦令形同虚设,她在诏书中强调:“自建武以来诸犯禁锢,诏书虽解,有司持重,多不奉行,其皆复为平民。”(《后汉书》卷四,《孝殇帝纪》)邓氏是高明的政治家,把政令受阻的严重问题表述为官员的“持重”之举,但遮羞布掩盖不了这样的事实:许多以皇帝名义下达的诏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各级官员打折扣是半公开的秘密。汉安帝曾经借着大雨成灾,在救灾的诏书中,指责“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进而指出,朝廷虽有“养老令”和赈济贫困的规定,但是“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相半。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明知国家的法令、皇帝的旨意被地方官吏大打折扣,朝廷除了下诏谴责之外,并没有实际的制裁措施、纠正之策,这里透露出多少无奈?
    这一类型的“不奉诏”,折射的是政令不畅的政治弊端,是吏治昏暗的表现形式之一。在集权制的体制体系之内,“令行禁止”一旦成为官样文章,那么任何立意高远的法律、制度、政策,都会归于名存实亡。不论在哪一个历史时期,一个讲究效率的政府,一个想维持社会公信度的政府,都应该设法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
    以上列举的四种类型的“不奉诏”行为,各有其特定的内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