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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1929年中东路事件的收场(之一)

时间:2009-7-24 13:47:22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中东路事件发生后,国民政府继续对苏强硬,一再放弃和平解决事件的机会,并几度阻挠东北地方当局和平解决的尝试,中苏交涉陷于停顿。苏联遂在边境发起一系列军事进攻,使东北方面损失惨重。在苏联强大的军事压力和国内变乱频生的情况下,国民政府应对乏力,只得放松了对东北方面自谋局部交涉的限制,事件乃以中方接受苏联最初提出的条件而草草收场。

【摘 要 题】民国史研究

【关 键 词】中东路事件/国民政府/张学良/中苏关系

【正 文】
    1929年7月,中东路事件发生之后,国民政府一再放弃和平解决事件的机会,甚至几度阻挠东北方面和平解决的尝试,使东北当局最终卷入战火,并在战败之后,接受苏联方面最初提出的条件。
    如果说在事件的发动问题上,东北地方当局负有主要责任,张学良是事件的主要决策者,(注:关于笔者对中东路事件发动问题的看,及有关学术史的回顾,请参见拙文《再论1929年中东路事件的发动》(载《民国档案》2004年第2期),本文可算是那篇文章的续篇。)那么,在事件的了结、收场的问题上,不能及时调整策略,一意孤行,造成中方被动、狼狈的原因,则主要在于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这样做,一是错误地估计形势,认为苏联在对外关系上的内敛克制,是其内部空虚的表现,不会真的因为中东路问题而诉诸战争;二是以为可以以反苏取媚西方,借助西方的干预,迫使苏联让步;三是或许还有不顾东北方面的切身利益、驱使其火中取栗的意图。由于决策的依据都不是建立在南京当局本身的实力和决心的基础之上,结果最终是损人害己,国家受累。

        一、南京继续强硬,中苏矛盾加剧

    7月10日中东路事件发生后,7月12日,驻哈尔滨苏联领事馆函告中东路督办吕荣寰,谓苏联政府已派交通次长谢列布良阔夫来华谈判,希望和平解决。7月13日,苏联外长加拉罕向南京国民政府和“奉天政府”发出了一封措辞严厉的照会,要求取消违反现行中俄协定之一切片面之违法行为,并限3日内答复。(注:《夏维松转报苏联政府照会致外交部电》,《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369—73页。)
    14日,蒋介石召集胡汉民、戴季陶、孙科及外交部要员就苏方照会事会商对策,决定继续对俄强硬。15日,蒋介石在中央党部纪念周称:取消不平等条约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收回中东路,如果苏联不肯接受,“我们当然要抵抗到底,誓死要达到我们收回主权的目的”;(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6,台北“国史馆”2003年版,第260页。)胡汉民对记者谈话时说:“苏俄政府向我国提出无理通牒,要求释放宣传赤化俄人,取消我国对中东路处置,殊属荒谬,中央绝对不为所动”;孙科、古应芬、刘芦隐均有类似之表示。(注:《我国对俄方针不变》,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7月16日第1张第4版。)
    外交部因部长王正廷北上未归,亚洲司长周龙光与原驻俄代办(一说代理公使)朱绍阳等,先行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对付之策,“皆以为苏维埃政府所派遣之代表(专为交涉中东铁路问题者)已在中途,不日可到,并依苏维埃国内之情形观之,此次之最后通牒不过表示不满之意而已,故无必须在一定期间以内答复之必要,决定暂时搁置”,“盖国民政府料定苏维埃方面不能以极端之手段对付中国,故拟照已定之方针积极进行,以期达到完全收回中东铁路之目的也”。(注:《非正式讨论对俄》,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7月16日第1张第4版。)当日,哈特区行政长官张景惠还在继续扩大事态,又强行接收了中东路地亩局及图书馆。
    16日,苏联谈判代表突然中止来华,意在待南京复照如何再定行止。
    鉴于情况的这种变化,国民政府由蒋介石主持,决定了以下三点应对措施,与前述暂不理睬、且加以嘲弄的态度稍有不同:
    一、对苏联通牒的答复及公布双方往来文件。16日下午6时许,蒋及胡汉民、戴季陶召朱绍阳商议对苏俄答复事,朱呈上已拟就的复文草稿,经蒋、胡、戴修改增删后,“蒋主席面谕朱即晚发出,并电告王部长,同时即晚由外部将往来文件公布”(王正廷18日始从青岛南返,20日回到南京。对王迟迟不回部主持等现象,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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