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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元史·刑法志》的史源-从《经世大典·宪典》一篇佚文谈起

时间:2009-7-24 13:48:18  来源:不详
的官方政书,《经世大典》对后世的影响应该说是很大的,甚至连李氏朝鲜初年修纂的《朝鲜经国典》,不论是就其篇目名称,还是分类体系,也都与《经世大典》有着极深的渊源。[11]元朝灭亡后,《经世大典》被运往当时朝的首都南京,供修纂《元史》时参考。明杨士奇编《文渊阁书目》时,曾著录该书,以后则不见记载,这表明《经世大典》大概在明朝中叶即已亡佚。[12]尽管如此,由于虞集为《经世大典》撰写的《序录》保存下来,[13]我们仍可以据此了解《经世大典》的详细分类情况。如果我们拿《经世大典·宪典序录》所载篇目结构与《元史·刑法志》相对照,就不难发现,除了后者缺少《赦宥篇》和《狱空篇》外,其它20个篇目的名称、次序,二者完全相同。
不过,就笔者所知,《元史·刑法志》来源于《经世大典·宪典》虽已明确无误,但具体到前者是如何取舍后者的,目前还没有专文探讨。实际上,我们把现存《经世大典·宪典》的部分佚文同《元史·刑法志》相比较,是完全能够做到这点的。
 

 
现存《经世大典》佚文,除了前面谈到的虞集《序录》外,主要保存在明人所编《永乐大典》残卷及据以辑录的《广仓学宭丛书》中,共有不到20万字的内容。[14]其中,《宪典》的佚文主要保存在《永乐大典》卷九一四验尸项下,约1万余字。我国元史学者黄时鉴曾将这部分佚文整理标点,仿《广仓学宭丛书》体例,定名为《大元检尸记》,收入他所编辑的《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一书。不过,黄先生在前面的说明中认为这篇佚文属于《经世大典·宪典·杀伤篇》是不正确的。我们在《元史》卷一¡五《刑法志四·杀伤》找不到这篇佚文的任何痕迹,而在同书卷一¡二《刑法志一·职制上》中却发现有这篇佚文的3段节文,且排列顺序与佚文完全相符。由此推断,这篇佚文实际上应属于《经世大典·宪典·职制篇》。从这段佚文我们也可以看出,《经世大典·宪典》实际上是由一段段附有一个至数个断例的文字组成的,而这些提纲携领的文字主要应是《宪典》的修纂者对断例所体现的法律内涵进行总结而写成的,非元代法律原文。[15]
下面,笔者将这篇佚文予以引录。其中,文字下加曲线者,为《元史·刑法志一·职制上》中的相应文字,至于文字后面的断例,考虑到节省文字篇幅与对比醒目起见,这里没有收录,只是在每段文字后面标明了断例的数目。在全文最后部分,还有《检尸式》、《尸帐式》、《检尸法》三大段内容,由于体例与前者不同,又为《元史·刑法志》所不载,这里一并不录。
诸检尸,有司故迁延及覆检[16]牒到不受,以致死变[17]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各
四十七。其不亲临,使人代之,[18]以致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及初覆检官相符同者,正
官随事轻重论罪黜降,首领官吏各笞五十七罢之,仵作行人杖七十七,受财者以枉法论。
官吏但犯者,虽会赦,罢降记过,本路仍别置籍,合推官掌之,遇所部申报人命公事,随
时附籍检举驳问。但因循不即举问,罪及推官。无推官者,令长司首领官掌之。廉访司
行部所至严加审察。(后收元贞元年、大德六年、大德七年断例四件)
诸有司承告人命公事,既获正犯人取问明白,却不检尸,纵令休和,反受告免检,
将正犯人疏放以致在逃者,正官杖六十七,解见任,降先职一等叙;首领官及承吏各笞
五十七,罢役,通记过名。(后收大德六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检覆尸伤,正官有故,辄令首领官吏代行,却作亲身申报者,虽无差误,正
官仍笞一十七,首领官吏并二十七,通记过名。(后收大德十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在监囚人因病而死,虚立检尸文案及关覆检官者,正官笞三十七,解职别
叙。已代会赦者,仍记其过。(后收至大四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辄听所部请於检覆尸状改殴死为病死者,正官及首领官各解职,注边远一任。
(后收大德十一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检尸,辄下令仵作行人改易元检定验已照勘明白处断,会赦者,元检官解职
别叙。(后收至大元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检覆尸伤,不亲临,听承吏、仵作行人受财虚检,不关致命重伤,以殴死为
病死者,事发出首,仍坐之,虽会赦,解职,降先一品等叙;承吏罢役不叙;仵作行人
等革去,通记过名。凡人命重事,不准首原。(后收至大四年断例一件)
诸幕职未入流者,随行公使人惊殴人致死,承告迁延,不即检覆,以致身尸发变,
无从定验,虽会赦,罢职不叙,承吏同罪,长官容徇,解职别叙;吏属移易尸帐,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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