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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元史·刑法志》的史源-从《经世大典·宪典》一篇佚文谈起

时间:2009-7-24 13:48:18  来源:不详
幕职容徇者,会赦,同上科罪。(后收皇庆二年断例二件)
诸有司检覆尸伤,轻听犯人称说,定验不明,虽会赦,解职别叙,首领官及承吏各
罢见役,通记过名。(后收断例一件)
诸有司官检覆尸伤,不能律下,致将听检无罪之人拷掠陵暴,要其酒食钱物,逼伤
人命者,各科本罪,仍於死人征烧埋银给苦主。(后收延祐元年断例一件)
诸职检覆尸伤,不即牒报,而情不涉私者,笞一十七,记过。(后收延祐元年断例
一件)
诸职官覆检尸伤,尸已焚瘗,止传会初检申报者,解职别叙。若已改除,仍记其过。
(后收延祐四年断例一件)
诸民告所顾家童在逃,家童亲属辄移他人尸相诬赖,有司检验辄传会书填尸状,以
非法加刑,逼令屈招杀死者,初检官杖六十七,解职,降先品二等叙;追搜行凶器杖,
逼令妄认者,罪减一等,降先品一等叙;随从枉勘者,以次佐官罪减二等,解职别叙,
末署官减四等还职,通记过名。(后收至治元年断例一件)
诸司县官初、覆检尸,容隐不实,符同申报者,虽会赦,正官各解职,期年后降先
品一等叙;首领官及承吏罢役不叙。(后收至治二年断例一件)
诸告人命事不与听理,致检覆失期,身尸发变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四十七,
通记过名。(后收至治元年断例一件)
通过对二者进行对比,我们不但证实了《刑法志》确实来源于《宪典》,而且还可发现《刑法志》修纂者是如何对《宪典》进行取舍的。
首先,是对断例的删削。根据上述佚文,我们不难看出,《刑法志》已将《宪典》所收断例毫无例外全部删掉。其次,是对总结性文字本身进行取舍。这部分内容的取舍应该说实在没有章法,拿上述佚文来说,除了笔者没有引录其中的《检尸式》、《尸帐式》、《检尸法》3段内容外,光是文中引录的15段文字,就被整个删掉12段,而且,就是保留下来的3段文字,还有一段被砍掉后半部分,仅剩下前半部分内容。正是通过这样两个步骤,《元史·刑法志》的修纂者把洋洋万余字内容硬生生砍成不足200字!
《元史·刑法志》最为法史学研究者所称道的,是它与其它正史《刑法志》不同,保留了有元一代的大量法律条文。其实,这正是《元史·刑法志》修纂的粗疏之处。明初为了急于将《元史》成书,没有来得及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就匆匆开立史局。结果,从洪武二年(1369年)二月到八月,在完成元太祖到宁宗朝的史实共159卷后,即由于顺帝朝缺少材料而不得不告一段落。在用了半年时间采集顺帝朝史料后,明朝从洪武三年二月又重开史局,继续修纂到七月才宣告结束。《元史》修纂速度之快,可称得上二十四史之最。据有的学者统计,《元史》两次修纂时间分别为188天和143天,二者相加,仅有331天。[19]具体到《元史·刑法志》,修纂时间就更短,因为从《刑法志》现有内容来看,我们根本找不到顺帝朝的内容,甚至连顺帝时期修纂的另一部重要法律文献《至正条格》也没有提到。这表明,《刑法志》其实在修纂的第一阶段就已完成了。而在这样短短的半年时间内,我们很难想象出《元史》的修纂者会有什么特殊作为。实际上,他们采取的只会是偷懒的办法,即摈弃当时尚能见到的《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六条政类》等元代重要法律文献不用,仅仅选取了《经世大典·宪典》这样的现成材料删削一番就万事大吉。而且,通过前面对《刑法志》与《宪典》内容的比较,我们又不难看出,《元史》修纂者对《宪典》实际上只是毫无原则的草率删削,没有任何浓缩提炼,充其量只是《宪典》一个低质量的删节本罢了。也正因为这些缘故,我们似乎有必要重新估价《刑法志》的价值。首先,它只是部分地保存了《宪典》的原貌,其次,所谓的原貌只是《宪典》修纂者总结性文字的部分重现,而这些对断例的总结性文字决非原汁原味的元代法律。
 

 
问题谈到这里,对于《元史·刑法志》在内容上是否等同于《大元通制》,我们似乎也应该有一个结论。既然《元史·刑法志》的内容直接取材于《经世大典·宪典》,这个问题还可以进一步解释为《经世大典·宪典》的内容是否等同于《大元通制》。笔者认为,即使抛开二者在性质上的差异不论,单就内容的丰富程度而言,前者其实也应该远远大于后者。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宪典》既然属于详细记载国家一代典章制度的政书内容,它的取材范围自应十分广泛,《大元通制》或许是其中一个来源,但绝非惟一来源。其次,我们也可以从时间上加以考虑,这里的时间不是指修纂时间,而是收录内容的截止时间。《大元通制》虽说是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才颁行的,但它收录的实际上只是仁宗延祐年间以前的内容。正如欧阳玄所言:“《大元通制》为书,缵集於延祐之乙卯(1315年),颁行於至治之癸亥(13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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