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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之不同圖像類型間的關係,則有望確定的問題是:印章的圖像間的差異是否代表了印章擁有者的不同身份,或者說不同類型圖像的印章代表了不同身份的人。這是個複雜的問題,須要做精確的比較,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尚難以實現。 長方形簡牘(Oblong tablet)的形制,是指那種形狀狹長者。《佉盧文題銘》轉寫的此類型簡牘中,有極少數(3件)被描述爲具有雙簡的形式,其餘絕大多數屬於單簡。從內容上看,這3件簡牘屬於信函(2件)和法律文書(1件),與此類型簡牘的一般用途--籍賬文書--不同,所以,推測這3簡可能原本屬於矩形簡牘類型中的不太規範者。 尼雅遺址出土之佉盧文簡牘文書中,在形制上顯得最特殊者應當屬所謂的Takht形,這個詞沿用的可能是梵語。這是斯坦因所命名的,他曾經認爲此種形制之簡牘,是起源於印度。若就形制而言,它們在尼雅遺址簡牘中顯得很獨特。可資比較的簡牘形制是1980年採集自策勒縣老達磨溝遺址的一件于闐文木簡,由上下兩塊木牘組成,在上牘的外端也有一個“柄”。[11] C 按照記錄內容的分類 這種分類即是上文提到的六種:國王諭令、籍賬、法律文書、信函、文學作品、雜類。以下是一個統計,可以看出各種內容的文書之數量及其占全部已譯釋文書之百分比。 尼雅遺址出土文書: 國王諭令:280件,占約35.8%(編號略,下同) 籍賬:181件,占約23.2% 信函:114件,占14.6% 法律文書:84件,占10.7% 文學作品:2件,占0.3% 雜類:4件,占0.5% 不明:29件,占3.7% 未譯釋者:32件,占4.1% 安迪爾等遺址出土文書: 國王諭令:6件,占0.8% 籍賬:14件,占1.8% 信函:12件,占1.5% 法律文書:4件,占0.5% 未譯釋者:20件,占2.6% 上述分類包括了皮革文書在內,如果單獨列出的話,可以看出在23件已譯釋的皮革文書中,屬於國王諭令者占了18件,籍賬類1件,信函4件--這一類文書主要是用來記錄國王諭令的。
文書的內容與形制間的對應關係 由分類的角度而言,在文書內容的分類與形制分類之間,確實存在著一種對應關係。這種關係通過下述的統計分析可以顯示出來: 楔形簡牘 此類型簡牘斯坦因共發現357件,《佉盧文題銘》轉寫了293件,其中雙簡278件,單簡15件。《沙海古卷》和《新疆出土佉盧文殘卷譯文集》(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i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譯釋了288件。就內容分類一共包括四種:國王諭令、籍帳、法律文書、信函。其中,屬於國王諭令類者263件,約占已譯釋諭令文書總數的91%;籍帳類15件,約占5%;信函類6件,約占2%;法律文書類4件,約占2%。15件單簡中,屬於籍賬類者8件,信函2件,法律文書1件,諭令3件。從這個統計上可以看出,楔形雙簡主要是用來記錄國王的諭令,單簡只是不規範的形式,主要用於 籍帳文書。 矩形簡牘 共出土240件,《題銘》一書轉寫了198件,其中雙簡190件,單簡8件。《古卷》及《譯文集》一共譯釋了177件。在內容上大約包括了四種類型:國王諭令、籍帳、信函和法律文書。其中屬國王諭令的文書有4件,約占已譯釋的此類簡牘文書總數的2%;籍帳文書11件,約占6%;信函類約84件,占約47%;法律文書一共有70件,占約40%。8件單簡除1件過於殘破無法分類外,其餘者包括了1件諭令以及籍賬、信函、法律文書各2件。上述統計資料顯示,矩形簡牘主要是用於信函以及書寫、記錄有關法律事務的文件。 長方形簡牘 共出土157件,《題銘》轉寫了147件,《古卷》和《譯文集》譯釋了140件。已譯釋的此類型文書包括了自國王諭令以下的所有7個種類,其中屬國王諭令類的文書有3件,約占已譯釋文書總數的2%;籍帳類100件,約占71%;信函類20件,約占14%;法律類7件,占5%;文學作品1件,約占1%;其他雜類2件,約占1.4%。這個統計資料顯示,長方形簡牘最主要是用於籍帳類文書和信函。 棒形簡牘(Stick-like t.) 共出土39件,《題銘》轉寫了18件,《古卷》和《譯文集》譯釋了17件。內容上分作籍帳、法律文書兩類。其中,籍帳類文書13件,約占已譯釋文書總數的76%;法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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