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佉盧文書分類及其他

时间:2009-7-24 13:48:27  来源:不详
類文書1件,占6%;另有3件過於殘破,性質不明。統計結果顯示,棒形簡牘文書在內容上最主要是用於籍帳。
  “標簽形”簡牘(Label-like t.)
  出土凡24件,《題銘》轉寫了19件,《古卷》和《譯文集》譯釋了17件。在內容上包括籍帳和信函兩個類型。其中籍帳類15件,約占88%;信函1件,約占6%;另有1件性質不明。此種形制之簡牘最主要用於籍帳。
  Takht形簡牘(Takht-shaped t.)
  斯坦因發現凡16件,《題銘》轉寫了14件,《古卷》與《譯文集》譯釋了14件。已譯釋的文書在內容上可分作國王諭令、籍帳、信函、文學作品及雜類五種,其中國王諭令1件,約占8%;籍帳7件,約占54%;信函3件,約占23%;文學作品1件,約占8%;雜類文書2件,約占14%。此種形制之簡牘主要用於籍帳和信函。此外,文學類和雜類文書主要是用長方形和Takht形簡牘書寫的。
  其他:雜類
  斯坦因發現了22件以上,《題銘》轉寫了22件,《古卷》和《譯文集》譯釋了19件,在內容上分爲籍帳、信函、法律文書三種,其中籍帳類13件,約占68%;信函類2件,約占15%;法律文書2件,約占15%。主要是籍賬類文書。
  形制不明的簡牘
  斯坦因發現了13件以上,《題銘》轉寫了13件,《古卷》和《譯文集》譯釋了9件。在內容上可分作國王諭令、籍帳和信函三種,其中國王諭令1件,月占11%;籍帳5件,約占56%;信函1件,約占11%。以籍帳類文書爲主。
  根據上述統計分析的結果可以做出:佉盧文木質簡牘文書的形制,一般而言是根據文書記錄的內容而設計的,並非是無意義的。這裏還可以看出一個問題:文書中最主要的兩種形制--楔形簡牘和矩形簡牘--一般用於國王諭令、信函和法律文書,它們採用的雙簡形式,表明這三類文書是需要密封以達到保密效果的。但是實際的情況看上去也不儘然:其他幾種形制的簡牘也有被用來書寫國王諭令、信函和法律文書的例子,只是數量很少而已,說明這三類文書也有不被做保密處理的情況,形式與內容上的嚴格限制也有例外的時候。籍賬類文書因爲一般不需要保密,所以在形制上便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在某些文書中使用的自謂性的用語應當引起注意。例如,在數量不少的楔形簡牘中使用的“楔形泥封木牘”(sealed wedge-tablet)這一用語,應當是此類型簡牘在當時的一種稱謂,顯然與此類簡牘的形制有關。蓮池利隆曾經列舉出這方面的例子,他認爲:
  “這些是木簡本身中的名稱,有vimnati lekha、parampara lekha、hasta lekha、anati lekha、  vimnati arogi lekha、prati lekha,等。Lekha相當於信,字首的vimnati等表示具體內容。”[12]
  大致說來,這幾種文書自謂,可能分別表示不同形制簡牘的用途。在契約和判決書等文書中的固定格式,在類似一種標題或者關鍵語的用語中,都明確地使用了“此一有關……之文件”這種方式,另在尾語中也明確提到“此字據系由余,司書某奉某命所寫”用語[13],看上去似乎也是文書的自謂。信函類文書中也有某些可能屬於自謂的迹象,例如“信”這個用語(612等)。籍賬類文書中有“賬”(169)、“帳目”(180)等用語,如果不是譯釋者的衍文的話,可能也屬於文書的自謂性用語。但是這些專門的用語與文書形制上的關係還需要從佉盧文原文中去加以分析,在這裏只是一個推測。

國王諭令的一般形式
  在對楔形簡牘進行分類時,根據記錄的內容所作出的分類,曾顯示出這種類型的簡牘的絕大部分--或曰最主要用途,是用來書寫國王的諭令,只有極少數的例外。在楔形簡牘文書中,對這種簡牘曾專門提到過;此外,佉盧文中對幾種不同形制的簡牘也使用過專門的術語,這些都表明了佉盧文文書的形制化特徵。楔形簡牘這種形制,一般都是雙簡的形式,具有保密的設置,表明了國王諭令的嚴肅性。看來可能的是,正是爲了將國王諭令與一般的文件相區別,而專門設計了這樣的楔形簡牘形制。
  佉盧文的楔形簡牘,是所有類型文書當中最具有格式化特徵者之一,其餘一類可以算作是矩形簡牘。楔形簡牘的一般雙簡形式,在用途上各有其分工,它實際上由四個部分組成:封牘正面、封牘背面;底牘正面、底牘背面。封牘的正面用來書寫接收諭令方的頭銜和姓名,它的慣用語是:“致州長某某”,類似於信封的作用。順帶說一句,在佉盧文書中,這是一種稱呼上的習慣,即一般在官吏的名字前都冠以其頭銜(職務或爵位,有時候還加以地名或血統,以“某某之子”的方式表達)。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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