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佉盧文書分類及其他

时间:2009-7-24 13:48:27  来源:不详
兩件諭令文書(29,53),很明確是關於這起案件的相關文件。在第29號諭令文書裏提到了“鑒於證人均不在此地,在此判決不妥”之語,[18]表面上看似乎說明瞭將案件發歸地方官(州長索闍伽)審理的原因,但是這裏顯然也存在著難以解釋之處,即:如果這兩道諭令文書不是同時發出的,爲什麽在內容上不作出明確的區分?而且這兩件文書在內容上與53號文書是重復的[19],這種情況如何解釋才顯得合理?是否因爲國王諭令的嚴肅性以及在文書格式上的嚴格要求,而使得記錄者(司書或書吏)不敢對文書做出濫化的處理?

契約文書與判決書
  這兩種類型的文書在形制上大致相同,根據內容分類,可以將二者統稱爲法律文書。關於此,還有可討論之處,例如契約文書或書面契約這種文書形式,在敦煌和吐魯番出土文書的研究中,曾經被稱作是“社會經濟文書”,這個分類,在我們看來還有值得商榷之處,至少是看待問題的角度有不同之處。此處存疑。
  如果做一個統計,可以看出用於書寫、記錄法律類文書的簡牘之形制特徵,如下述:
  楔形:4
  矩形:70
  長方形:7
  棒形:1
  雜類:2
除了矩形簡牘外,在所有其他幾個類型中,法律文書都只是占了一個極其小的比例,這已經說明,這些形制的簡牘只是例外的情況,不是有意識的選擇。但是,即使是在矩形簡牘之中,法律文書所占的比例,也只有不到一半的程度;所以,可以看出這一類形制的簡牘並非是僅爲法律文書而設計的,應當還有別的用途。
  法律類的文書,在這裏專指書面契約和判決書兩種。但是,那種涉及了法律事務的其他內容類型的文書——例如楔形簡牘的國王諭令——並不包括在內。
  根據保存下來的實例,契約文書的一般形式可如下述(582):
封牘正面
    此一有關僧人夷畢耶之土地之收據,由稅監羅沒索蹉妥加保存。
    此系奧古侯傑耶婆多羅、且渠〔……〕及州長索沒闍迦之印。
底牘正面
  茲于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伽(jitugha)〔侍中〕阿沒瞿迦(Amgoka)〔安歸迦〕陛下在位之  20年4月22日,有一僧人,名夷畢耶,住於凱度多。彼願將內有25 kuthala之misi地一塊賣給稅監  羅沒索蹉。從前該地系misi地,但後來該地即成爲akri地。僧人夷畢耶從稅監羅沒索蹉處得地價三  匹價值15穆立之馬(?)。該地價已由夷畢耶收取。雙方在此公平之條件上達成協定。自今以後,  羅沒索蹉對該地有權播種、耕種、作爲禮物贈送他人、交換、爲所欲爲。該事之證人爲凱度多僧   界,管理國土之諸執政官老伐缽,太侯迦羅沒蹉,司土阿注尼耶及凱地,且末之州長蘇耶迷多   羅,  鳩羅吉耶及布基沒那。
封牘背面
  今後,無論何人對此事進行告發、發生爭執或有異議,皆無權在皇廷反案。該收據系由余,司書躭  摩色缽之子、司書莫伽多奉諸執政官之命所寫。其許可權長如生命。該收據系根據僧人夷畢耶之請  求所寫。
司土凱地斷繩。
  (後記)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伽〔侍中〕摩希利耶(Mahiriya)〔馬希利〕陛下在位之4  年2月28日,奧古侯傑耶婆多羅,且渠凱多羅伽,監察提羅缽缽訶,州長索沒闍迦及伐難多在凱度  多審訊此案。此田地系被強行播種的。現司土布祇凱及司書羅沒索蹉已提出訴訟。此一書面楔形文  書(sulga lihidaga)即系命令。四分之一之籽種應由布祇凱得,作爲彼自己之物,其餘之穀物及  該地應由羅沒索蹉得。[20]
此件文書封牘正面之句“此系奧古侯(ogu)傑耶婆多羅……之印”,原本是書寫在封泥印槽中所加蓋的印章下方的位置,[21]這句說明正如人們所料,原先是在整個文書完成“斷繩”手續並加蓋了有關官員的印章後,由司書或書吏補寫上去的。這樣的由文書記錄者作出的聲明,正好可以指示印章所有者的身份,對於研究印章之形制又是大有幫助的。這種在加蓋印章之下方書寫以印章所有者身份等語句的做法,應當是從契約文書到判決書所普遍採用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的“後記”部分,雖然書寫在了封牘背面的位置,但是用較黑的墨色書寫的,——這種狀況說明,這段文字是在一個較後的時間裏補寫上去的;根據文書中的紀年,恰好提到了這兩部分文件的各自年代,分別在安歸迦王20年和馬希利王4年,按照佉盧文簡牘年代學研究之結果[22]推算,這兩個紀年分別相當於西元273/274年和293/294或295/296年,二者相隔了大約20—23年。從內容上看,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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