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没有相关教案试题
最新热门    
 
佉盧文書分類及其他

时间:2009-7-24 13:48:27  来源:不详
涉及的那樁交易顯然是違約了,由買方當事人提起訴訟,並由一些官員等負責審理,根據契約的有關規定作出了賠償的指令。根據這件文書我們瞭解到了違約處罰的一些問題,以及在文書方面如何加以處置。看來,這是當時契約法的規定,即當發生違約並因此而引起糾紛時,應檢出當時所訂立之書面契約,按照一種簡要的格式,將結果記錄入案。
  關於判決書,它的一般形制與內容與書面契約無貳,在格式上遵循了相同的規範。關於判決書的實例可以不必引述,問題在於這兩種文書爲什麽採用了相同的格式而不做出明確的區分?這一點令人費解。實際上,能夠確定爲判決書的文書並不多,在進行實際的分類時,有時在判決書與契約文書之間難以作出明確的區分,蓋由於二者在格式上極其相近的緣故。

“斷繩”
  佉盧文契約文書或書面契約中,曾經使用了一個奇怪的用語“斷繩”(sutra cimnida)。保存下來的並得到譯釋的文書裏,至少有14件文書使用了這個用語(186、209、420、422、571、579~582、586、589、590、592、655),它們均屬於契約文書,這種狀況暗示了“斷繩”是一種專用於書面契約的方式。根據保存下來的內容來看,所謂的“斷繩”似乎是一種儀式,而且是專門化的。在186號文書的最後部分,當敍述完關於土地買賣的交易之後,最後又專門提到“彼等割斷繩索”這樣的用語。[23]這個情況說明,“斷繩”是在交易達成後所實行的。另外一個實例中(209)表達得更加明確,這件關於女婢的買賣,當“雙方在此公平之條件上達成協定,並在證人面前作出決定”之後,當事人做出了“斷繩”的舉動。[24]在其餘之契約文書中,都遵守了同樣的文書格式。保存完整的那些書面契約(571、579~582、586、589、590、592、655),關於“斷繩”的用語一律寫在整個文書的最後部分,成爲一種規範的格式。[25]
  如此看來,幾乎可以斷言,所謂的“斷繩”是專門用於書面契約的儀式,它一般是在契約達成之後舉行,其用意可能是指由專門指定的人將書寫好的書面契約進行捆紮、密封,因爲契約文書是用繩索和封泥密封的,所以“斷繩”這樣的說法便具有了象徵意義。這個過程大致可以復原如下:由雙方當事人當諸證人及契約主持人等之面,就其交易達成協定,然後由專門負責記錄、書寫的官吏(司書、書吏)將契約內容予以記錄以成書面契約,最後加以封閉。在文件中一般是需要將負責記錄者記錄在案的,所以這種“某某斷繩”的用語無異乎一種簽名,它所包含的意思或許是:契約到此訂立,從此開始生效,今後無故不得打開等等。
  但是,由現存的實例看,負責“斷繩”的人一般都不是“司書”或者“書吏”,而是另有其人。從那些保存較完整的例子統計,這裏面既有督軍(tomgha,571、589)、“吉查依查”(元老,kitsaitsa)之侍從(579)、甲長(karsenade,579)、稅吏(ageta,580)、司稅(yatma,581、590),又有司土(vasu,582、586)、曹長(apsu,592)等,似乎雜亂無章,較多的有督軍、司稅和司土等,這裏面還難以理出規律,他們的共同之處在於他們的官吏身份,既有較高層次的(督軍、司稅),又有較低層次的(侍從、甲長、稅吏等),但主要是那些較低層次者。可以肯定的是,這個負責“斷繩”的職務並非是專門的,一般由較低級的官吏兼任。

籍帳文書
  籍帳文書是佉盧文書中的主要類型之一,但是也是形制最爲複雜的文書。根據前文的統計,這種內容的文書在形制上涵蓋了全部劃分出來的七個類型(楔形、矩形、長方形、棒形、“標簽”形、Takht形及雜類)。單純就數量言,在5種形制類型(長方形、棒形、“標簽”形、Takht形、雜類)中籍帳文書都占了一個超過半數的比例。但是,最集中的形制還是那種長方形的簡牘(100件以上)。這種形制一般不具有保密的設置,較爲規整、簡單,符合籍帳文書的技術要求,所以我們有理由推測:長方形形制的簡牘應當是籍帳類文書的基本形制,——也就是說,籍帳文書主要設計成了長方形的形制。至於其他形制,有一些或許是出於廢舊利用的考慮,將原來書寫其他內容文書的簡牘加以再利用了(楔形和矩形簡牘等)。
  至於那種所謂的“標簽”形和Takht形的簡牘,看上去是比較適合於登錄籍帳的,它們在形制上都比較簡單。這幾種形制,包括“棒形”以及其他雜類的形制,都可能是爲籍帳文書而設計的。據說有些木牘上面還有鑽孔,林梅村認爲這些文書“原來是編連成冊的”。[26]這個看法值得重視。我們推測,在所有類型的文書當中,只有籍帳文書以及文學作品等少數幾種是需要編綴的。
  尼雅遺址出土文書中的籍帳類文書,看上去是一堆雜亂無章的斷簡殘篇。所謂“籍帳”是一個總稱,原來指戶籍與賬務文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