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佉盧文書分類及其他

时间:2009-7-24 13:48:27  来源:不详
種方式到今天都是習以爲常的。在封牘的背面以及底牘的正面,是用來書寫正文的地方,一般的順序是先書寫底牘的正面,對於較長的文字,則再書寫于封牘背面的版面。底牘的背面類似於信封的底面,一般都書寫關於本文件的主題語,非常簡明扼要。以上所述,可以看出由楔形簡牘記錄的國王諭令,其所遵守的格式和章法,即使從後世的公文的角度講,也算是成熟的文書了。
  關於楔形簡牘的格式,在行文的用語上也體現出了規範化的特徵。以一件保存完整的此類文書爲例(135),可以顯出國王諭令的一般格式:
封牘正面
       致稅監黎貝耶
底牘正面
  威德宏大、偉大之國王陛下敕諭,致稅監黎貝耶諭令如下:今有
  監察善親須出使於闐。當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牘時,阿毗陀也須出使,
  和善親一起到於闐。務必向監察善親提供兩頭專用橐駝,並給阿毗陀
  一頭專用橐駝,還要向彼等提供一位合適之人作響導,在前面引路。
  該響導應騎自己的牲畜。
封牘背面
       和以前一樣 ,使者之糧秣和水由汝提供,現在就應發給。
底牘背面
       關於監察善親之事。[14]
在這件文書中,底牘正面的開頭部分,即所謂的“威德宏大、偉大之國王陛下”是一個慣用語,其中之“偉大之國王”即所謂的“大王”,這個稱呼在很多種類的銘文中都曾經見到,例如漢-佉二體錢(和田馬錢)、大夏、安息直至貴霜帝國的錢幣上的銘文。[15]是當時中亞地區所慣用的對於統治者的稱呼,類似的情況出現於古代的鄯善國王的稱謂中是不足爲奇的。
  國王諭令之採用楔形簡牘的形制,說明瞭這種形制的特殊意義,它令人猜測,這種形制的簡牘是專門爲發佈國王的諭令而製作的。那種嚴格而有效的保密設置,確非一般形制之簡牘所可比擬者。以上是就形式而言。就國王諭令簡牘的內容言之,可以看到它的一般狀況,像上文引述的那樣,除了日常的行政事務,還有大量的司法方面的文書,這兩種實際上構成了國王諭令的最主要部分。就現存的國王諭令文書看,幾乎全部文書都可以看作是這兩個方面的記錄。我們區分這兩種記錄的目的,是想突出法律問題的重要性,——雖然對鄯善國王來講,處理司法問題是其處理日常行政事務之一部分,但是,法律事務似乎是特別重要的。下面引述的一道有關司法問題的諭令文書(20),可以反映出這種諭令文書的一般情況以及國王處理日常法律事務時的一般做法:
封牘正面
       致州長索闍伽
底牘正面
       威德宏大、偉大之國王陛下敕諭,致州長索闍伽諭令如下:今有
       黎貝耶向本廷申訴,彼之妻左牟頭部被柯利沙打破,另一妻室帕盧韋沙遭奧
    迦羅毆打致傷。此項爭訟及誓約、
    證人務必由汝親自詳加審理,依法作出判決。汝若不能澄此案,應送至本
    廷。
底牘背面
       黎貝耶及柯利沙之事[16]
  這件文書,可以看作是事關司法問題的諭令的較常見形式,而且是行文很簡潔的公文。參照其他的同類文書可以看出,如果按照完整的格式,在底牘正面的正文之末,一般還有一句套語:“朕將親自於皇廷斥責彼等並作出裁決。”[17]不過在這裏省略了。從總體上看,它所遵循之文書格式,與那種日常行政事務的諭令文書相同,這一點,我們從以上兩件文書的對比上可以明確地得出結論。這也說明瞭這兩種內容的文書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
  關於古代鄯善的司法有令人感到興趣之處。以本案爲例,可以說明若干問題。國王對地方官的申諭——即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應首先由地方官負責審理,說明在當時可能存在著類似刑事訴訟法的法律,它要求首先由訴訟方(原告)向國王提起申訴,然後再由國王申諭地方官予以審理;如果案件得不到解決,國王將親自幹預,作出最後的裁決。但是,根據文書的記載來看,這起案件顯然沒有得到有效的處理,因爲除此之外還保存下了與本案有關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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