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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纪后期撒马儿罕使臣海路来华与明廷的反应

时间:2009-7-24 13:48:41  来源:不详
《明史》均载,当时护送怕六湾的中官是韦洛。尽管如此,撒马儿罕使臣由海道来贡得到韦眷的精心照料,这是肯定的。
    自明太祖以来,撒马儿罕使臣一直是陆路朝贡,沿途有驿站接待,可谓轻车熟路。为何在成化、弘治年间一改往常,走一条不熟悉的贡路。王治来先生曾指出:“撒马儿罕使者从海路归国,从海路入贡的材料,都说明当时中亚商路的阻隔。”[49]此结论似有不妥,因为除了上文提到的三次海路(含虎剌撒回回来贡)外,撒马儿罕使臣走的还是传统的陆路。与中亚帖木儿王朝约80次来华的次数相比,此三次海路往返可以说是偶然。从这种偶然性我们看到的不是陆上商路的阻隔,而是海道诸国来华朝贡的次数的不足。一方面,明廷对海南诸番国的入贡限制较严,另一方面是满剌加在东南亚的兴起。翻阅《明实录》,笔者曾惊讶于整个弘治一朝,竟无满剌加来华朝贡的使臣。在官方朝贡贸易不振的同时,私人海上贸易却在兴起。礼部右侍郎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指出:“本朝市舶司之名虽治其旧,而无抽分之法,唯于浙、闽、广三处置司,以待海外诸番之进贡者,盖用以怀柔远人,实无所利其入也。”“窃以为当如前代互市之法,庶几置司之名与事相称。”即主张开放海禁,允许民间海外贸易,其法是:“有欲经贩者,俾其先期赴舶司告知,行下所司审勘,果无违碍,许其自陈自造,舶舟若干料数,收贩货物若干种数,往行某处等国,于何年月回还,并不敢私带违禁物件。及回之日,不致透漏。待其回帆,关茕封检,抽分之余,方许变卖。如此,则岁计常赋之外,未必不得其助。”[50]此实际上吸收了元时期市舶之法。丘濬虽然得到了明孝宗的嘉许,但其建议并未得到实施。比如,弘治七年,南京锦衣卫指挥使王锐言:“东南番夷进贡所余之物许市人民收买,令所在官司买储在职库,或差人解京以备缓急之用。”下两广守臣议,以为:“番物拣退,例该给还番人。今王锐奏,止听所在官司收买,另无所用;差人解京,又有舟车转运之费。宜准旧例,严私通番货之禁,拒退之物仍给还番人,令自变易。”孝宗从之。[51]不过,王锐对私商是痛斥的,他指出:“有贪利之徒,治巨舰,出海与夷人交易,以私货为官物,沿途影射。今后商货下海者,请即以私通外国之罪罪之。”此建议得到明孝宗批准。[52]
    明朝对海外贸易的严格控制,不仅限制了私人海上贸易的发展,而且也打击了朝贡贸易本身。海外朝贡贸易国家的减少,竟使得掌管南海诸番国朝贡的广东市舶太监利诱陆路来华的撒马儿罕使臣。在明朝大臣的竭力反对下,撒马儿罕使臣欲从海道朝贡的做法得到了有效的禁止。当西方资本主义势力向东方扩张时,明朝的一些大臣正紧捂着钱袋,守着祖训。这些勤俭治国的大臣们很少有人去认真思考海外朝贡国的实际需求,并使这些需要为我所用,只是感叹于来华使臣的狡黠与贪婪。而皇帝仍旧过着帝王的奢华生活,享用来华使臣的贡物,满足一个泱泱大国君主的虚荣心。撒马儿罕使臣海路来华所掀起的波澜复归平静,其使臣仍旧奔波于传统的陆路上。


 
[1]张廷玉等:《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第8600页。
[2]《明宪宗实录》卷239,页3。本文所引《明实录》,均采用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影印本。
[3]《明宪宗实录》卷245,页4。
[4]徐溥等奉敕撰、李东阳等重修:《明会典》卷一百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927页。
[5]《明宪宗实录》卷249,页6。
[6]《明宪宗实录》卷247,页1。
[7]《明宪宗实录》卷256,页8。
[8]《明宪宗实录》卷266,页3。
[9]严从简:《殊域周咨录》,余思黎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第485-486页。
[10]《明孝宗实录》卷32,页4。
[11]倪岳:《青谿漫稿》,《四库明人文集丛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45-148页。
[12]李东阳:《怀麓堂集》卷十七,《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0册第178页。
[13]《明孝宗实录》卷67,页2。
[14]详见余思伟《马六甲港在十五世纪的历史作用》,《世界历史》,1983年第6期。
[15]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中华书局,1993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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