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使,在者无几。礼躬勒卫兵御之,战于芍陂,自旦及暮,将士死伤过半。礼犯蹈白刃,马被数创,手秉枹鼓,奋不顾身,贼众乃退。[18]
突然遇到强敌来犯,刺史几乎无兵可用。并非州中无兵,而是“时州兵休使,在者无几”。此处“休使”的州兵,大概不是在兵营中休假,否则情况不会如此危急。鉴于田家莂中有大量兵卒租佃官田的事实,笔者认为,这些“州兵”很可能是各自回到自己的家中了。因此,我们认为,属于地方的州兵、郡兵和县兵并非始终处于战备状态,而是寓兵于农,即出则为兵,入则为民,农忙务农,农闲讲武。由此推断,他们的户籍,很可能属于普通的民籍,由于史料不足,在此存疑。
“士”大概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读书人。至于“复民”,本文同意高敏先生的观点,即“复民”应为被优复之民,与传世文献中所说的“复客”是两码事。[19]
莂券中没有奴婢等非自由民,因为他们都受主人的驱使,没有权利自己租佃土地;而且我们从有关户口登记的简牍中看到,奴婢是以“户下奴”、“户下婢”的名义登记在主人的家庭人口中:
护户下婢伺年八岁(9-2868)
尊户下婢小女年十二(9—2924)
□户下奴右长六尺 户下奴进长五尺(13—7637)
综上所述,租佃官田者均为本籍人,其中既有本地农民,也有户籍在当地的州、郡、县官府属吏、军吏及地方兵卒。他们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的户籍均在当地,而且不属于奴婢、部曲等非自由民。他们可以佃种官田,也可能拥有自己的私田。
(2)缴纳限米者的身份
为了叙述方便,先把缴纳限米者的有关资料列举如下。除了前面提到的金民、私学、佃吏(J22—2499)和邮卒(5—1635)、卫士(5—1669)而外,已经公布的简牍还有:
其卅三斛羖士黄龙二年限米(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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