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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下)

时间:2009-7-24 13:49:21  来源:不详
的绝大部分,因此,在同一田地上不可能同时承担限米和税米、钱、布及其他各种赋税。是吴国后期把所有地方属吏都组织到屯田系统中?还是自始至终一部分地方属吏就可以佃种官田,另一部分地方属吏可以参加屯田?如果是后一种况,那么,哪些属吏可以佃种官田?哪些属吏可以参加屯田?这些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更多简牍的公布才能得到解决。

金民、羖士当为手工业者,他们本来未必从事农业生产,但吴国为了保证粮食供给,把这些人组织起来进行屯田,并缴纳限米。既然还称之为金民、羖士,说明在屯田之余,这些人大概还可以从事自己的本业,就像卫士、邮卒、传卒在屯田的同时,仍然要承担各自的兵役一样。

目前关于私学身份的争论较多,[21]但根据现有资料,还是可以形成一些共识的:

私学长沙刘阳谢达,年卅一,居临湘都乡土沂丘。十一月廿五日右郎中窦通举。(J22—2617)

私学弟子南郡周基,年廿五,字公业,任吏,居在西部新阳县下。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下关公扬张闿举。[22]

私学谢达,本籍在刘阳县,现居地在临湘县都乡土沂丘;私学弟子周基,本籍南郡,现居地在新阳县。这说明,私学的户籍不在现居住地,是寄居者,但未必是逃亡者。吴简中大量私学缴纳“限米”的记录,说明他们仍然在现居住地官府的有效管理之下,拥有合法身份。根据前面的讨论,私学限米是缴纳到官府的粮仓,而不是官僚大族的私仓,因此,把私学说成是依附人口,也不太合适。合理的解释是,他们离开自己的家乡到外地求学,官府免除了他们的其他赋税徭役,而让他们参加屯田,并缴纳限米。因为他们是读书人,一旦得到权威人士的赏识和举荐,有可能走上仕途;至少,除了参加屯田缴纳限米之外,私学在其他赋税徭役方面,可能会享受更多的优待。

故帅子弟和被称为“某某客”的人,从字面上看,似乎属于某种依附人口,然而限米租税如此之重,不知为他们提供庇护的人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上面引述孙休的诏书中的“父兄”、“子弟”,均为吏家的家庭成员。吴简中也有类似的例子:

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纪为簿……[23]

此处的父兄、子弟也是指州吏的家庭成员。据此,“故帅子弟”是否可以理解为“故帅”的家庭成员呢?如果是这样的话,“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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