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子弟”就未必是依附人口,他们被官府编制在屯田队伍中,并把收获物的大部分以限米的形式缴纳给官仓,而不是部主的私仓,就不难理解了。
孟彦弘先生认为,“还民”似指归附之民,即过去曾一度脱籍者。他们纳限米,可能是国家因其刚刚归附而给予的一定程度的优待;过若干年后,即须成为正户民,不再纳限米而须承担正户民所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就像唐前期对浮客的处理一样。[24]其说可从。我们认为,“还民”除了指返乡的流民而外,大概还应包括为逃避战乱而从北方南下的移民,以及东吴通过战争掠夺的北方人口,据史书记载,这类民户的数量是非常大的。例如,建安十八年,“自庐江、九江、蕲春、广陵,户十余万皆东渡江,江西遂虚,合淝以南,惟有皖城”[25]:建安十九年,“获庐江太守朱光及参军董和,男女数万口”[26]:建安二十五年,“南阳阴、酂、筑阳、山都、中庐五县民五千家来附”[27],等等。另外,孙吴讨伐山越,强迫数以几十万计的山民从山区徙居平地,“强者为兵,羸者补户”[28],这些“补户”的山民大概也属于“还民”。“东吴‘荡涤山越’,迫迁山民的过程,就是广泛推行屯田的过程,二者是同步进行,相互推动的”。[29]为了安抚这些“还民”,官府要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种子、家具、耕牛等,组织他们进行屯田,并征收限米,这对于稳定社会、保证军国赋税来源,都是有助益的。
尽管缴纳限米者的身份多种多样,但还是有一些共同点,他们的户籍与普通民籍不同,但并不是脱籍者,有关部门仍然能够对他们实行有效管理;他们把收获物的大部分缴纳给官仓而不是私仓,因此把他们视为依附人口,理由也不充分。
既然普通民户拥有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并承担正常的赋税徭役,那么,非普通民户,如卫士、邮卒、传卒等常备兵种,没有土地或只有很少土地的金民、羖士等手工业者,在外地求学的贫苦书生,以及因流亡而丧失原有田宅后又重新附籍的还民,则被官府组织起来从事军屯或民屯,并在缴纳限米之后,减免其他的赋税徭役,这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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