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三年舒五限米三斛 (1-239)
潘迎限米五斛□□嘉禾元年十一月三日绪中丘许谯付仓吏谷汉受(1—231)
右西乡入步侯还民[限米]一斛四斗(5—1532)
入都乡嘉禾二年步侯还民限米一斛(5—1556)
其廿六斛民还黄龙□年临湘侯限米(6—2017)
邮卒、卫士、传卒等等,当属常备兵种,他们与州卒、郡卒和县卒等地方兵的区别,在于他们平时也处在战备状态,他们的户籍与普通的民籍不同,不归地方行政部门掌管。这些士卒被免除其他徭役乃至部分赋税,只服兵役,并在平时屯田积谷,这是符合三国时期的实际情况的。
新吏、佃吏与地方属吏(如州吏、郡吏、县吏)的关系,目前还不能确知。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地方属吏与普通民户都可以佃种官田,并缴纳税米、租米、钱、布。吴国后期孙休曾在一份诏书中说:
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20]
据此,郡县属吏确有缴纳限米的。但是,如前所述,限米已占去了田亩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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