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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秦名田制蠡测

时间:2009-7-24 13:49:34  来源:不详
们要为有爵者提供无偿劳役,这是井田制的残余。睡虎地秦简中虽然没有提到庶子,却提到了与庶子地位非常相似的“人貉”,见《法律答问》:[38]

可(何)谓人貉?谓人貉者,其子入养主之谓也。不入养主,当收;虽不养主而入量(粮)者,不收,畀其主。

秦简整理者根据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六十五的注释,认为人貉与貉隶有关,而貉隶是“来自我国北方少数民族的奴隶”。我们认为,人貉与北方少数民族无关,现在史料并不存在秦国大量征用少数民族为奴的证据,而且从简文“当收”、“不收”等语判断,人貉地位虽低,但并不是奴隶,大概是对无爵贫民的一种蔑称。[39]人貉主要为主人提供无偿劳役,从“虽不养主而入量(粮)者,不收”一语判断,人貉主要从事耕作,也可以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代替劳役。

战国时期,各种名目的实物租税越来越多,劳役地租已逐渐退居次要地位。《商君书·农战》中曾提到“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其中的“公作”当指劳役地租。成书于战国末期的《吕氏春秋》也曾讨论“公作”与“分地”的问题:

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主亦有地,臣主同地,则臣有所匿其邪矣,主无所避其累矣。[40]

劳役地租因受到农民的消极抵制而日益衰落,庶子制度很可能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而人貉则可能是庶子的残迹。“人貉”作为一种蔑称,用来指无偿提供劳役地租的无爵贫民,这本身也预示着这种剥削形式的没落。与此时同,雇佣劳动则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优越性,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夫买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每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

在详细记述汉代名田制的张家山汉简中,没有关于庶子或人貉的资料,想必汉代已经取消了这种剥削形式,除了继续使用奴婢劳动而外,雇佣劳动与租佃制逐渐成为主要的剥削形式。

上述变化发生在从商鞅变法到西汉前期近两百年时间里,但是,由于资料不足,我们目前尚无法知道这些变化的具体过程。前面引述的青川秦牍,是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的诏令,此时距秦惠文王更元九年(公元前316)吞并巴、蜀仅仅7年,秦国的土地制度就已经推行到这里。可以说,秦国的各项制度以军事实力为后盾,随着统一的步伐而推向全国。

秦统一六国后,名田制仍在实行,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规定: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41]

如果没有名田制,“受田之数”就无从谈起。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42],从字面意思上看,是要求百姓向官府申报各自占有土地的数量,也就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田地总登记。考虑到秦统一之前,各诸侯国的土地制度未必完全相同,“使黔首自实田”是否也像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等一样,是把原来在秦国实行的名田制向秦朝全境的推广?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五、龙岗秦简与秦朝的名田制

龙岗秦简中也有一些反映名田制的资料。这批简牍中的法律条文在秦统一后仍然行用,因此,对于了解这一时期的名田制非常重要,现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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