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P121)
田及为诈伪写田籍皆坐臧(赃),与盗□
(151)(P123)
关于116号简中的“行田”,整理者注释曰:“疑即行猎,进行狩猎活动。”[44]然而考诸战国秦汉时期的文献及考古资料,并未发现“行田”即“行猎”的例证,却有不少将官府授田称做“行田”的例子,如:
《吕氏春秋·先识览·乐成》: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
《汉书·高帝纪下》: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劳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45]
《二年律令·田律》: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46]
《二年律令·户律》: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47]
《二年律令·户律》: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48]
因此,我们认为,116号简中的“行田”,也是指授田。所谓“行田赢律”,是指有关官吏为满足某些人的私利,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授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前所述,名田制为各等级规定了占有田宅的标准,因此,禁止“行田赢律”的规定表明,秦统一后,确实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名田制。
125号简中的“程租”指田租标准或田租率,“遗程”即脱漏应缴纳的田租,“败程租”即不按法定标准收取租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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