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号简中的“盗田”指盗占田地。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盗徙封,赎耐”的规定。[49]“盗徙封”指私自改变田界,以占取更多的田地,这应当就是“盗田”。盗占的土地不可能在官府登记,因此也不可能向官府缴纳田租,显然属于违法行为。133号简中的“程田”指清丈土地并确定缴纳田租数额,在这一过程中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所牟取的私利,就是“赃”。147号简规定,通过隐瞒田地数量(匿田)而逃避租税(匿税)的行为,一经发现,则所匿之田的全部收获将被没收充公。151号简中的“田籍”指官府对各户占有土地情况所做的登记,这是官府收取租税的主要依据,因此,不论是民户向官府申报田地时故意隐瞒,还是有关官员没有如实登记,都将受到严惩。睡虎地秦简中也有关于“匿田”的规定:
《法律答问》: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50]
龙岗秦简由于残损严重,许多关于土地制度的重要信息无法确切地理解,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能够确知,在秦统一后,名田制仍在实行,也能够了解到名田制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如果每户田宅都能达到名田制所规定的标准,相同等级的民户按相同的标准收取租税,当不致出现“遗程”、“匿田”、“伪写田籍”的问题。而龙岗秦简中大量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条文,说明此时很多民户已不能获得法定标准的土地,出现了等级相同而田宅不等的民户,有些官吏因此可以在田地登记及租税收取方面上下其手,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商鞅变法之初,秦国的疆域主要在关中地区,地广人稀,与地狭人众的关东各国形成鲜明对照。秦国的名田制主要是针对当时关中的情况制定的,民户无疑都能获得足额田宅。然而,秦国在蚕食、兼并六国的过程中,遇到了新问题——在人稠地狭的地区,无法按名田制的标准使各户获得与其等级相应的田宅。在这种情况下,田宅标准变成了最高限额,官府在授田时一方面禁止“行田赢律”,另一方面,却既不保证也不强求各户获得足额的田宅。西汉王朝建立后,继承了秦朝的名田制,也沿用了秦朝对这类问题的解决办法,这在张家山汉简中可以得到证明。
汉朝建立之初,汉高祖下诏,招抚流亡,“复故爵田宅”,[51]说明此时的田宅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沿袭了秦朝的制度,否则,“复故爵田宅”必然会与现行制度相冲突。
六、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
首先,不论是井田制还是名田制,都是根据一定的身份等级占有田宅。
其次,周爵以世卿世禄为原则,因而相对封闭;秦爵以食有劳而禄有功为原则,因而是相对开放、流动。与此相应,井田制下的禄田可以为同一家族世代享用,因而相对稳定;名田制下的田宅,由于爵位的降等继承而有较大的流动性。
第三,名田制尽管没有“公田”与“私田”的划分,但劳役地租仍然以“庶子”及“人貉”的形式残存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直到汉代才为雇佣劳动和租佃制所取代。
最后,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与《商君书·境内》的记述已有很大不同,然而,其以户为单位并以爵位为基础的田宅等级标准,就基本原则而言,与秦名田制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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