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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年来的殷墟甲骨文研究(之一)

时间:2009-7-24 13:50:42  来源:不详
词的问句,而且命辞中可能存在这样的词句,但可以确定的不多,同样可以确定不是问句的命辞也不多。由此可知,裘氏这篇论文虽然否定了美国学者的一些看法,但同时在命辞的性质上也提出了一些与传统认识不同的见解。

  (五)甲骨文商史研究

  殷墟甲骨文自刊布于世不久,即已被学者运用于商史研究。1904年孙诒让著《契文举例》即在正文中设置“鬼神”、“官氏”、“方国”、“典礼”诸章,表明他已深知甲骨文对商代社会历史与思想文化研究的重要性。孙氏此书问世较晚,对古史学界较早发生影响的是1910年罗振玉的《殷商贞卜文字考》,罗氏将“正史家之遗失”作为本书主旨之一,第一章即“考史”,考“殷之都城”与“帝王之名谥”,兼及祭祀、田猎等问题。王国维《殷卜辞所见先公先王考》在证实与修订《殷本纪》商王世系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他还利用甲骨文去考证商代礼制、政治制度及都邑迁徙,从而奠定了科学的甲骨文商史研究的基础。故郭沫若云:“我们要说殷墟的发现是新史学的开端,王国维的业绩是新史学的开山,那是丝毫也不算过分的。”[68]

  自王国维之研究开始至今,殷墟甲骨文研究已极大地促进了商史研究,涉及这一研究领域内的许多方面。限于篇幅,下面仅扼要概述其中几个重要问题的研究状况,重点放到近年来一些新收获、新见解上。

  1.商王位继承制与王室结构

  王国维做学问以考证精湛见长,但他于1917年所作《殷周制度论》[69]却是一篇高屋建瓴的概括性极强的论文。他从三点说明了商周文化与制度之差异。第一点是立子立嫡之制,认为商人继承制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至周始有传子之制、嫡庶制。王氏有此说,自然是本于他用殷墟甲骨文订正了《殷本纪》商王世系后获得的新认识。因为自汤始17世商王中,有9世是兄弟相传,其中弟继兄者14位。问题是,这在当时确是一种被遵奉的王位继承制,还是一种囿于客观形势所采取的权宜措施。当代学者中多有支持王氏这一看法的,如认为这样大比例的弟及不可能是“变例”,只是虽以兄终弟及为主,但兄弟同辈,且必有传完之日,所以必要辅以父子相传。同时又认为王氏商人无嫡庶制之说不合事实,正是因为惟嫡子才能承继王位,故弟及最多亦不过4人[70]。更有学者细致分析了此种制度之演变与消亡的过程,指出汤至南庚一段,弟死后传兄子。阳甲至祖甲则已是弟死后传弟子,表现出父死子继制逐渐加强[71]。这种对王氏之说的补论与订正,使兄终弟及为定制之说愈加合理化。但近年来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否认此为一种定制,认为当时的制度应是“子继为常,弟及为变”,只有在王无子或有子尚年幼或不肖情况下,才采取兄终弟及为补充形式。故一般情况下,一世之中至多只有一二位兄弟相继即位,待子辈已及青壮年时必传位于子辈[72]。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强调当时承继王位者必须是成年且有能力者。如确有此原则,则“兄终弟及”在商代早中期的流行也可视为是为了贯彻这一原则而酿成的习惯。但商王位继承总的趋势是传子则是可以肯定的。在卜辞中可以看到身为时王之弟从不为曾是先王的兄立宗庙(卜辞中称“宗”),显然是每一位在世的商王皆将王位看成是其父王给予的权力,在观念上重视父死子继的制度。此外,从《左传》等典籍中亦可看到,古代王(君)位继承即使有一定原则,但时王(君)本人的意愿、好恶也常会造成权力继承方面的一些变异,这种因素在研究商王位继承制时也是应该注意的。

  与商王位继承制密切相关的是商王室结构问题。1963年哈佛大学教授张光直的论文《商王庙号新考》发表[73]。张氏依据甲骨卜辞重新审视《殷本纪》商王世系,否定古今学者对商王以十干为谥的诸种解释(即皆以庙号为偶然选择的结果),认为商王庙号在世系中的出现是有规则的,即十干中甲、乙、丁、庚、辛占六分之五,甲或乙与丁隔世代出现:同世兄弟诸王间,甲或乙与丁或辛不同时出现;祀典中先王与其配偶庙号均不同。基于上述现象,张氏对商王室结构作出了一种全新的解释:商王室同为子姓,然分为两组(亲群)及若干小组。十干之庙号只是对这些亲群的分类。两个大组之一,包括甲、乙、戊、己,以名甲乙者最多,另一大组包括丙、丁、壬、癸,以名丁者最多。此甲乙组与丁组为子姓王室内政治势力最大的两支,隔代轮流执政。他认为商王室内部实行内婚制,甲、乙与丁两大组每隔一世行父方交表婚制,并由此解释王妣未有乙丁庙号之缘故。

  由于历史原因,张氏之说在70年代后期才为大陆多数学者了解,但当时对日本与港台学者影响甚大,不少学者或发挥其观点或提出质疑。大陆研究者迄今尚少有人正面讨论张氏提出的商王室结构问题,而将主要力量放在讨论张氏所提出的日名制问题[74]。张氏的看法有较多的假设成分,如他自己所言,此说欲成立,首先非要假设殷王世系中的“父子”,全非亲父子,子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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