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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的“乡规”、“乡例”再思考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权属

时间:2009-7-24 13:51:30  来源:不详


今年三月我到日本东京大学访问岸本美绪先生,有幸获赠她《比较史のァジァ所有·契约·市场·公正》(东京大学出版会2004年2月5日初版)抽印本等新著。岸本先生有关代中国土地权属的论述使我深受启发并引起进一步思考,特撰本文如下,并向岸本先生致以谢意。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交易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乡规”、“乡例”。这些“乡规”、“乡例”主要存在于交易过程的三个环节:一是交易之前寻找买主环节中的“土地买卖先尽亲房、原业”;一是交易之中书立卖地文契、交纳田价环节中的“凭藉中人”以及围绕“凭中”发生的“画字银”、“喜礼银”、“脱业钱”等;一是交易之后直到土地真正易主环节中的“回赎”与“找价”。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些“乡规”、“乡例”已进行了不失详尽的揭示与描述,本文则欲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探讨清代“乡规”、“乡例”所植根的深层社会土壤,亦即其所反映的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权属问题。
一、土地所有权属的多重性
清代土地交易之前寻找买主的环节中,许多地区都存在着先尽亲房族人地邻的“乡规”,俗语有“尽内不尽外”之说。卖主卖地时需先遍问叔伯弟侄等有优先购买权的“亲房”。亲房不买,则由亲及疏、遍问本家族人。本家族人不买,则由亲及疏遍问姻戚,姻戚不买,则问承典、承租人。承典人或承租人亦不买,还要遍问地邻。又不要,才能找其他人承买。与之同时,很多地区还流行卖地先尽原业主购买的乡例,并由此衍生出原业主亲房的优先购买权等。卖主寻找买主时通常遵从这样的“乡规”、“乡例”,否则即会引起争端,甚至闹出人命大案。
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所辑乾隆刑科题本中有这样一些事例[1]:
1.雍正十三年(1735)十二月,河南登封县陈刘氏夫死之后“因贫难度”欲出卖土地。按卖地先尽亲房族人的“乡规”,陈刘氏之地事先“尽”过陈姓本家本族、包括陈刘氏的侄子陈雅,都说“无银置买”,不要。在这种情况下,陈刘氏托中人陈兆凝寻下买主王仁,议价三两三钱一亩,共约七八亩地,当即写了“觅买文约”(又称“草约”、“草契”),由王仁向陈刘氏交纳了买地定钱一两二钱六分银子、九百钱,言定丈地亩后全交地价。然而买卖双方及中人丈地之时,陈雅却跑来阻挡,“混骂”王仁“擅买他陈家的地”。王仁见状表示“这地既有口舌,我就让你买罢”,一面回家欲取文约还陈刘氏。陈雅则不依不饶,追上来混骂扑打,王仁失手打死了陈雅。
2.乾隆年(1734)十一月,湖南长沙安化陈彩玉因迁居益阳,有七亩多田出售。按卖地先尽亲房的“乡规”,先“尽”属于亲房的堂兄陈廷笏购买。陈廷笏无力全买,只备银八十三两买了四亩。剩余三亩多田以四十七两价银卖给了无服族人陈俊才。陈廷笏认为自己是陈彩玉亲房,应该全买而屡向陈俊才争闹。最后因率弟阻止陈俊才收割,发生争斗,被打死。
3.乾隆十七年(1751)十月,四川重庆涪州郭明俸将父遗田一分出售,先尽田邻钟尔梅接买。钟尔梅因拿不出六百两田价,没有买成,郭明俸遂将地卖给了戴国梁。立契时钟尔梅在场,眼见交割清楚。后戴国梁想减省交易税银,私自将契中田价改写成五百两,钟尔梅立援田邻优先购买的乡例,以五百两争买该地,戴国梁不允,相互骂殴中钟尔梅被打伤至死。
4.乾隆二十三年(1758)十二月,直隶吴桥姜子兴将家中十亩地卖给村人刘崇文。卖地之前,姜子兴依例“尽”过族人,但有姜子宽因外出佣工未经“尽”及。姜子宽回家后,以刘崇文“偷买”,到其家门口吵闹,撞倒刘崇文致死。
5.乾隆二十六年(1761)八月,陕西咸宁县张国佑兄弟三人用银一百两买了李必忠九亩六分八厘稻地,随粮五斗一合零四分二厘、旱地随粮一升三合,银地两清,中约为据。而此地原本是张稍卖给李必忠的。张稍之侄张仲建、张仲必以原业主“亲房”的身份,执卖地先尽亲房、原业的乡规,称“见卖得赎”,要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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