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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的“乡规”、“乡例”再思考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权属

时间:2009-7-24 13:51:30  来源:不详
分。
事实上,分家之后再次析产的情况十分常见。一是分析已故父母自留的产业。分家时,父母往往留有自管自用的房地产业,生时作养赡之用、死后作祭祀之资,有的明申,该产业父母死后诸子仍按房均分。如黟县胡汪氏为子分家时拨出存母口食,说明:“生则存养,殁则立祀”[20];歙县倪阿余为子分家时抽“膳田”13亩以为养老之资,规定嗣后由二子均分[21]。而如雍正三年(1725)已分家各过的祁门陈世治等兄弟9人便在父亲陈士策死后再次平分了他自留的产业。该分家阄书云:
雍正二年(1724)父陈士策故。兄弟恪遵遗命,将所有产业财本,于三年正月奉母命请凭亲族公同品搭阄分各人鸣下,载入阄书,共守成业,永远勿替。先世田园俱分,另拨祀产。今因田园有限,众议尽行存众,听支年家收用。[22]
二是分析存众公产、族产。绝大多数家庭分家时都留有数量不等的公产,分别用于祭祀、助学、赡族、济贫等。已分居析灶各家以各种理由重分公产、家产。如道光六年(1826)歙县某姓政恂等已分居析灶六股之人,请表侄毛信占为凭,以公产膳田和存众田地所入不能积贮为由,将原留公产膳田和存众田地475.44亩均分六股,各抽租用为葬先人之资,每年派三人轮流值管,逢五月十六面算交出[23]。而分家文书中将存众公产、族产彻底分完的所谓“清单”、“清业文书”十分引人瞩目。《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所收清中后期三件“清单”,都是“秩下”、“后裔”子孙分析存众公产。其中一件以“永清字”参加分产的是元魁公、元栋公二行后裔六个家庭,倾向于将存众公产全部分完,连坟山各家各埋几棺,埋在哪里,也分得清清楚楚;即所余极少数存众公产,也明文规定每年须“合收均放”;只有少数租入——“蛇形田租、陈家园地租、庄囊冲二处田租”,交给管祭年头,分收办祀。另二件参加分产的分别是二房八个家庭和三支八个家庭。值得注意的是,经历了贫富分化、反复买卖典当——不仅买卖典当分得的己产,也买卖典当公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的过程,这二件“清单”中都反映出分家另灶的各个小家庭相对于存众公产,出现了“有分”、“无分”的概念和占股数量不均的现象。其一参与分产的只是康兴仁堂“有分”秩下信祀、荣祀、仁祀;其二康魁祀下通山山骨及浮水“俱作五股派”,“之仁得五股之三,之升得五股之贰” [24]。三是重分家产。如安徽歙县陈正征十一子,均已分析或继承,然陈正征死后,又于雍正十二年(1734)重分家产,分家阄书《序》中有:
父于雍正五年去世。兄弟中时命不齐,有将产业变卖者,遂咎分拨不清,于是重新阄分,“一秉至公,无分嫡庶”立阄书十一册,各执一册永远存照。[25]
又如湖南湘乡赵氏兄弟四人,乾隆四十三年(1778)其父为之分家,其中三子赵昌渭分得柿冲之田;四子赵昌梁分得刘家塘之田及银80两。后赵昌渭见赵昌梁将所分之银生放收息,提出与赵昌梁更换,赵昌梁应允。不久赵昌渭又提出将柿冲刘家塘两田并生息银两各半均分,赵昌梁又应允。赵昌渭后感没得便宜,又提出收回柿冲原田,单把银子均分。[26]
以上说明,存众公产以及潜在的存众公产——父家长自留自管的产业及分家后新置产业,从来都是诸子——即使已成为独立新家庭主人的诸子——心中于己有份、无时无刻不在惦记着的宝藏。这些产业属于“族有”,严禁盗卖。典型的事例可举出桂溪项氏,该族每一号族田均分立九甲九户纳粮,如田字3558号田,田税仅0.33两,九甲九户各分装0.03778两。过割、纳粮涉及九甲九户各个房支的全体族众,使盗卖几无可能。[27]


而已分析成为各家“家有”的私产,在诸子心中也是于己有份、可以推倒重分的产业。也就是说,诸子家庭“家有”的财产土地,均从祖产父产分析而来,从根本上属于父祖,亦即从根本上属于“族有”。诸子分别平等继承的,在理论上或本源上,只是普遍称为“管业”权的财产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所谓“眼同抽拈,各照阄管”[28]、“照阄各管各业,各炊各灶”[29]、“各照阄书管业”[30]、“祷神拈阄,各照阄号执管”[31]、“于祖先之前,焚香敬拈,以后照阄各管各业”[32]、“祷神拈阄为定,后各管各业”[33]等。以转让权为标志的财产土地所有权,则应由诸子共同继承,或者通过继承,着落于整个家族。这也是分家人分家的初衷。以下是清代徽州分家文书序言常见结束语示例。从中可见分家人对子弟“连枝同气”,“虽分犹合”,“分之而仍聚”;“借此创业,以振家声”、“守成创业”、“耀祖荫孙”的由衷希望。
徽州谢文遂:“惟愿继前人之志,务要兄弟仗义,连枝同气,守己安分,虽产业分,而人心如一,自然守成不难,而创业亦易,上耀宗祖,下荫孙曾。”
歙县沈含章:“自分之后,各体予志,毋以小利伤情,毋以片言致恨,将来器我家声,光我门第,虽分犹合。”
歙县盛尚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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