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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的“乡规”、“乡例”再思考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权属

时间:2009-7-24 13:51:30  来源:不详
“须立志以广前,亦垂猷而启后”,“倘有妄生异念,鸣公照不孝处治。”
黟县胡汪氏:“惟愿尔二人和气致祥,借此创业,以振家声,于尔等有厚望焉。”
黟县程世袭:“惟愿子侄等各各竞业,鉴前人之艰辛,作后嗣之鸿猷,庶立基有道,创业靡涯,幸毋以细微而存虞诈之心,因语言而起欺陵之衅,倘有稍萌异心,显背成宪,定以犯上罪,鸣公理论。”
黟县黄肇春:“借其先人遗资,守其先人楷模,而克勤克俭,久为保家之长策也。”
休宁章丽堂:“所愿家业虽分,心志孚合。”“扩增前绪,更振家声。”
黟县程国琅:“自今分析之后,各宜立志成家,恢大光前裕后,兄爱弟敬,和气一堂,家庭雍睦,自然日新月盛,房房瓜瓞绵绵。
祁门某氏:“惟愿自分之后各宜勤俭,俾克振乎家声,毋效参商,不致坠乎祖业。”
而实际上,“家有”土地财产的私有性,使相当多的土地不能不加入典卖的轮回。典卖者拥有的只能是不完整的转让权。一些地区如福建闽清,延续至民国的习惯是:手置产业可以自由处分,凡典断祖遗阄分产业,须经阄内兄弟人等署名签字[34]。多数地区则形成“亲族优先购买”的乡规乡例。这里,“亲族优先购买”,不仅仅是出于“情面”,更重要的是在土地权属上“族有”与“家有”对立统一的一种表现。
亲族优先权最早出现在北魏均田令中,然不是优先购买,而是“绝没田”重新分配先尽亲属。唐两税法后土地买卖渐至频繁,唐中期杂令以及《宋刑统》、《元典章》均有亲族优先购买的规定。至明清,法律中已无这样的规定,雍正年间甚至出台过禁止亲族优先购买的法令。有学者据此指出,其时土地买卖中的价格优先已否定了亲族优先,因此不必过于看重亲族优先。但实际土地买卖中的亲族优先——如前举六例——仍是不争的乡规乡例。与之同时,土地买卖亲族优先所反映土地“族有”“家有”的对立统一,继续以其他形式顽强表现。
明清以后,经历过家运颠连,在生存竞争中难以立足的小家庭乃至原有家庭的尊长,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族田公产的增置与经营,变地主土地的私人占有和经营为宗族土地的集体占有和经营。清末经济最发达的长江三角洲与珠江三角洲族田公产的建置均出现了高潮,以致出现了族田“几遍天下”、“几遍宇内”的记载。沿海两广等地更出现了宗族内部以房支、家庭为单位认股建置、经营族田公产的现象。
总的来说,每个拥有“家有”土地财产的“分家”,对“族有”的存众公产及作为“潜在公产”的父家财产都有“分”,都有均分权,亦即都有部分所有权。他们绝不轻去其乡,而是固守土地,傍依祖宗坟墓聚居共处。与之同时,家族宗族则以“公产”的形式和“亲族优先购买”的乡规,保持整体上的经济力量,以“祭祖”、“续谱”、“族规”、“族长”、“祠堂”等形式,拥有绝对的精神力量,从而增强着“分家”——小家庭对家族宗族共生共存的依赖性。于是“共同社会性”与“利益社会性”互为表里,“族有”与“家有”对立统一,织就了一张张家族宗族乡族的大网,成为整体上土地国有与私有对立统一、“国”与“家”互为表里的社会经济结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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