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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的“乡规”、“乡例”再思考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权属

时间:2009-7-24 13:51:30  来源:不详
。周天子将土地——采邑与禄田,按等级封授给各级领主,禁止买卖,所谓“田里不鬻”[5]。统一后,将六国诸侯及大小封君所占有的土地统统夺取过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集中的土地国有制。秦汉帝国据此得以“计口授田”,即所谓“制土分民”,“赋田受廪”,“计口而给其田宅”[6]。汉以后历三国两晋南北朝以至于隋,国家一方面通过封赐,将土地分授给贵族、门阀、官僚,维系以大土地占有、庄园坞堡形式保留的领主制残余,如汉赐董贤田二千余顷、唐赐裴寂田千顷,唐规定贵族官僚授田少者20顷,多者100顷,均为永业等;一方面通过建立占田、均田、屯田等田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造就与土地紧密结合、由国家直接控制的所谓“国家佃农”。如唐规定农民丁男授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口分田死后交还,永业田终世不还等。唐中叶以后乃至明清,国家直接封赐土地的现象逐渐减少,但每一王朝开国之初,国家均实施招民垦荒、“准为世业”的政策,大批农民因之“插迁为业”,获得了土地;大批地主因之“藉名招佃”,获得了土地。第二,国家原则上对于全部土地拥有支配权与处置权。一方面国家有权封赐、圈拨、分配土地。前期毋论,后期如明朝,潞王庄田四万顷、福王端王庄田二万顷、惠王桂王及遂平安德公主庄田动以万计、寿宁侯有赐田24处3880余顷等,这些土地基本是皇帝封赐的,甚至有因土地不敷封赐,而令地方以向受封者交纳地租的名义加征赋税。[7] 再如清朝,满族入关前,努尔哈赤于后金天命六年(明天启元年,1621)四月迁都辽沈,六月即颁布“圈地与计丁授田”令,将辽东全部土地收归后金国家所有,命“在海州地方取田十万日,在辽东地方取田二十万日,给我驻扎此地之兵马”,同时以原辽东地方“富人广占田土”“食用不完”;“贫穷之人无田无粮”往往“沦为乞丐”而将土地重新分配,对原住汉民“计丁授田”,“平均分给每一男丁五日种粮之田,一日种棉之田……凡乞丐和尚均授给田亩。三男丁耕种公田一日。二十男丁内一人当兵……一人应役”。[8]入关后,清朝则以安置满族“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为由三次下令“圈地”,差人两骑前后跑马占圈,“圈一定,则庐舍场圃悉归屯有”。直隶绝大部分土地及山东、河南、山西、苏北的很多土地被圈,总数达16.6万余顷(一说达22万余顷)等。而每一王朝开国之始,大兵大灾之后,人口大量逃徙死亡所余的抛荒之地,更理所当然地属于“国有”,由国家据之以各种政策措施重新配置,达到人口与土地的结合相对生产和国家统治均衡合理的目的。另一方面国家有权收回、剥夺、罚没田土或改做他用。前期王者辄收封授之地“更易其主”;皇帝赐田可随时收回,称为“追赐”,罚没田土更是司空见惯。后期清朝对旗地的换补、革退、没收、改作他用等可称典型。换补,包括将瘠薄旗地调换民间膏腴之地;将已圈拨旗地调换其他土地;将此旗地调换彼旗地等。如顺治四年(1647)正月,因“去年八旗圈地”“薄地甚多”,遂令于“近京州县内不论有主无主地土”中拨换[9]。如康熙五年(1666)鳌拜矫旨命镶黄、正白“两旗换地”,共迁移壮丁6.8万余人;圈拨土地31.4万余垧,“京东各州县旗民失业者不下数十万人”[10]。第三,国家依据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向占有和使用土地的国人征收赋役。与占田、均田、屯田等田制及招民垦荒、变产更名、“准为世业”等政策捆绑在一起的,是口赋、田赋、租庸调、一条鞭、地丁银等赋役制度。对于被授予土地的农民来说,这是一种“依附的、纳税的、服役所得的土地占有制”[11];对于国家来说,如果没有“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也就无权且无从征收赋役。


而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权属,又有其鲜明的私有特色:第一,国人从国家封授、分配或因“招民垦荒”等政策获得的土地,虽或有各种限制(特别是前期),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情况下“增丁不加、减丁不退,升迁不加、已故降革不退”,属于可代代传袭、世世守之的所谓“世业”、“恒产”。即便“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先秦亦是如此。湖北出土的包山楚简中记有一个叫做番戌的人,因任左御之职有一块“食田”。番戌死后此田不是交还官府,而是由其子番步继承。番步死后无子,由番戌之弟继承。番戌之弟死后无子,由其从父之弟继承,并且在发生土田纠纷时,官府裁定认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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