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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的“乡规”、“乡例”再思考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权属

时间:2009-7-24 13:51:30  来源:不详
有” 。
中国传统社会土地在第二层次表现出来的“运动”性——“百年田地转三家”;“千年田,八百主”等,不仅在于土地可以买卖,而且在于“诸子平分”的继承制度。唐宋法律规定:“应分田地及财物者,兄弟均分”。明清律例明确规定,不仅诸嫡子平分、诸庶子参与平分,即“奸生之子”,也“依子以半分”:
“嫡庶男除有官爵袭封先尽嫡长子孙,其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以半分。如无别子,立应嗣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若同居家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十两笞二十,每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17]
如此,“诸子平分”继承制在某种意义上直接造成了土地的“运动”。另一方面,由于“诸子平分”继承制消弱了家庭——“家产分析,虽数万金,传历再世,愈析愈微”[18],代代分析的过程中,家产特别是地产分割份数越来越多、份额越来越少,从一个家庭代代分化裂变而出的诸多小家庭越来越穷,生存竞争能力普遍低下,其中一些不得不典卖土地,这便间接造成了土地的“运动”。
继承制度及习惯主要有单子继承(或称单独继承)、“诸子平分”继承(或称平等继承)两种。欧洲诸多国家及日本等国从保持地产不被分割出发,都曾施行单子继承制(或称单独继承制)——不分家,家庭的权力、责任以及作为基础和中心的核心家庭,随着下一代继承者成婚或上一代家长的逝世而代代下移,新旧家庭的交替在原有家庭内部完成。非继承子弟很早便离家出外谋生,其婚姻家庭也与原家庭无关。18世纪以后,欧洲一些地区从单纯经营农业或以农业为主兼营其他手工业,发展到手工业专业化生产,因有从事家庭工业之机,不必保守地产,于是平等继承制亦开始流行。上述国家单子继承制的背景,是单一的土地私有制或单一的土地国有制(领主制);平等继承制的实质,是新家庭的个体化或独立化。无论单子继承还是平等继承,均公私分明,各个家庭的财产(地产)彼此互不相干。而中国传统社会“诸子平分”的继承制度及习惯,则以国有私有双重土地所有制为背景;其实质是彼此紧密相连的新家庭的整体化或宗族化。在这里,“公”与“私”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互连接。表面上,“私”从“公”中分离出来,实际上,是“私”与“私”相连,构成了无法脱离的“公”。
应该说,中国传统社会“诸子平分”继承制所产生的新家庭对其产业拥有独立的私有权。这不但从其后各个新家庭不可避免发生贫富分化的现象可以得到证实,而且从分家之后,原主家对各分家家有财产的态度和处置亦可以得到证实。以下任举《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所辑分家文书的一个事例[19]。
休宁汪尔承前后二妻,育有四子二女,雍正十二年(1734)分家。汪尔承自留部分房产、店屋、家伙;学堂、分法(在祖业公产中所占的股份)、园地、风水等作为存众公产未分,除外。长二两男因参与创业经营,除房产外,分得了本就是由他们自己开张的前后街店业,但店屋、家伙属于其父汪尔承,每年要向汪尔承交租息40两。已故三男遗子万兴未成立,分得260两银子;汪尔承自留200两银子,都存放在长、二店中生息,供给日常生活(汪尔承并明确说明,他存店生息养老的200两银子将来作为四子幼女嫁娶之资)。四子肇祺年幼,跟其父汪尔承过。汪尔承以另一种方式分给四子的财产是:汪尔承死后,长、二两房将原交其父店屋家伙租银40两,贴补四子十年,之后,每年仍拨四子租银12两,剩下的28两,四股再行均分。但分家后三四年间发生了很大变故。长房经营不善,长子忧郁而亡,长孙亏空,因店业收歇、汪尔承、三子存店生息之银及各附资本不能偿还而“远潜他处”,债主告到县里。汪尔承不得已,于乾隆三年(1738),将原归自己的前后街店屋家伙,平均分给四房,再将其中长房一份店屋出当、家伙变易,偿还债务。然其后又出了其他官司和大量花费。这些,均由二房店业垫支。汪尔承为此于乾隆五年(1740)二立分家文书,将原来存众部分公产抵偿二房店业垫支、为其己业。其后,除了少数风水坟地、祭祖产业以及典当在外的公产外,全部平均分给了四房。他自己的生活费用,也改由四房均派供给。


可知,分家后新家庭经济、产业确已独立。如长房、二房经营店业须向店屋、家伙所有者父家长支付租银;如长房破产,父家长不能像对未分家的儿子那样直接拿出钱来支持,只能先将属于己产的店屋家伙平均分给四房后,才能将长房分得的那一份店屋家伙出当变易,替长房偿还债务;且二房在原有家庭急需之时所出的钱,只算是“应垫”,须由父家长以公产抵偿等。
另一方面,从上述事例也可看到,虽然分了家,原有家庭与分出的新家庭之间依旧密切相连。父家长仍以带领各新家庭渡过难关为己任;有条件的新家庭如二房家,在原有家庭需要时,也理所当然地出钱出力。而最后的生路,还有父家长自留的产业和存众公产可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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