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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的“乡规”、“乡例”再思考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权属

时间:2009-7-24 13:51:30  来源:不详
地。张国佑兄弟认可,表示既如此,“只要给我们一百两银子,把地赎去就是”。张仲建、张仲必等却无银取赎,其堂兄张仲雄等又声言此地有遗粮(遗留的田赋问题)不清,要丈量。张国佑兄弟以地粮俱照原契过割,不肯丈量。双方“理论”之中发生争斗,出了人命。


6.乾隆四十年(1770)十月,山西太原榆次县赵才经堂弟赵芝说合,欲将三亩多地卖给村人黄假子。赵才亲侄赵永相听说此事,以“是祖产,不肯叫外人买去”,向胞叔赵才说明情愿承买,赵才于是立契将地卖给了赵永相。赵芝白说合一场,向赵永相讨要五两银子作补偿,赵永相不给,赵芝嚷骂动手,赵永相还手打死了赵芝。
从上述事例中可见土地交易中先尽亲房族人地邻的乡规、乡例。而为何存在这样的乡规、乡例呢?
人们看到的第一个层面,是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交易过程中存在着的“人情”、“情面”。对卖方而言,卖给谁都是卖。如果亲族、地邻所出的地价与其他买者所出的地价相差不多,卖方在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当然首先乐于卖给亲族、地邻。这是从 “照顾”亲族、地邻的“人情”出发、为亲族地邻间的日后交往植下新的“人情”、从而编织和加固“人情网”的所谓乡村“道德经济”的一部分。
人们看到的第二个层面,是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交易所反映出的亲族、地邻互惠制的部分内容。事实上,亲族、地邻所出地价往往并不与其他买者所出地价相同,而通常是援引土地买卖先尽亲房族人地邻的乡规、企图以低于其他买者的价格争买土地。如若成交,卖方则吃了亲邻“压价”之亏。然如俗语所云“吃亏是福”,卖方此一次交易的损失可在与亲邻长期交往的互惠制中得到弥补,亦即卖方此一次交易中因买方是亲房族人地邻先买且压价吃了亏,而轮到买方以及其他亲房族人地邻出卖土地时,他也可以援引同样的规则、采用同样的手段在交易中获利。这种循环式的互惠,不在一时一事,而在买卖双方的一生一世乃至子孙后代;不仅体现于土地交易,而且体现于其他方面,包括买地的富者认同以“找贴地价”方式对卖地的穷者实施经济上的抚恤。
人们看到的第三个层面,是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交易中突出血缘、地缘关系影响的村级市场[2]。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等不动产交易与其他动产交易不同。动产交易倾向于“背离”原有的人际关系。费孝通先生曾说,他常见街坊邻居买卖双方老远的走上十多里,在专门用于贸易活动的街集上相互交易,交换清楚之后,再老远的背回来。他们何必到街集上去跑这一趟呢,在门前不是就可以交换的么?这一趟的作用在于,大家在门前是亲邻,到了街集这种特定的地方,则把原来的人际关系暂且撂开,以“无情”的“陌生人”身份当场交易、货款两清。这种交易避免牵涉原有的人际关系,表现为“陌生人”之间的行为。[3]土地等不动产交易则倾向于“带入”原有的人际关系。土地买卖大多在村内或邻村中进行,交易中强调、并通过交易强化原有的血缘、地缘影响下的人际关系。即便原本没有关系的买卖双方,也要通过与双方分别有关系的“中人”,建立间接的血缘、地缘性的人际关系。这是由于乡土社会的循环式互惠,只能在牢固的血缘、地缘性的人际关系中实现。而与市场上“无情分”的“陌生人”偶然发生的贸易关系,无建立绵远至世世代代的互惠链。
人们看到的第四个层面,是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交易的社会经济整合功能。随着诸子平分的分割继承和频繁的小额买卖,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占有呈现出细碎化、家庭经济呈现出衰弱化的趋势。地块分割过小,不堪使用耕畜;家庭经济衰落,难于在生存竞争中立足。土地买卖先尽亲房族人地邻的乡规、乡例,使本就相连的小块土地合成大块、重新得以规模经营;使原属“分家”的土地“归户”、重新强化了整体上作为宗族的生存竞争力。
然而,这四个层面,至少前三个层面,是从土地买卖先尽亲房族人地邻的乡规、乡例所能带来的利益出发考虑,特别是从给卖方带来的利益出发考虑。而事实上——前引乾隆刑科题本的六个事例即可证实——不管有无为卖方带来利益,“土地买卖先尽亲房族人地邻”成为不争的规则。与其说卖方出于情面、为了长远的互惠将所卖土地先尽亲房族人地邻,不如说亲房族人地邻视土地的优先购买权为理所当然,在自认为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甚至不惜舍命相争。这种状况毋宁说明,亲房族人地邻本就拥有对所交易土地的部分权力。


应该说,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存在着多重属向。首先,在土地权属总的层面上,是国有与私有的对立统一。
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的国有性质,可由以下几个方面得以证明:第一,人们手中的土地从根本上来源于国家。西周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4],世卿世禄制与分封制、宗法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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