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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华北的蝗灾与社会控制

时间:2009-7-24 13:51:50  来源:不详
 
一、引言
 
本文探讨的范围位于黄河以北的华北平原地区,这一地区历来是蝗灾高发地区。徐光启早就对此有所认识:“按蝗之生,必于大泽之涯,然而洞庭、彭蠡、具区之旁,终古无蝗也。必也骤盈骤涸之处,如幽琢以南、长淮以北,青兖以西,梁以东诸郡之地,湖漅广衍,暵溢无常,谓之涸泽,蝗则生之。历稽前代及耳目所睹记,大若如此”1。在现代农药推广以前,灭蝗基本上以人力扑捕为主,由于飞蝗在较大的地区内发生,个人或单个村庄等小规模防治是微不足道的。客观上要求大规模的组织进行干预,这便促成了封建中央政府的统一指挥。在古代社会,只有如此,短时间内完成较大范围的人员组织和调动才能实现。
宋代,政府已开始有规模地组织民众从事捕蝗,并涉及到国家与乡村多层次的治蝗协作。南宋淳熙八年,政府制定关于乡村捕蝗律:“诸蝗初生,若飞落,地主邻人隐蔽不言,耆保不即时申举扑除者,各杖一百;许人告报,当地职官承报不受理,及受理而不即亲临扑除;或扑除未尽,而妄申尽净者,各加二等。诸官司荒田牧地,经飞蝗住处,令佐应差募人,取掘虫子,而取不尽,因致次年生发者,杖一百;诸蝗虫生发飞落,及遗子而捕掘不尽,致再生发者,地主普保各杖一百”2。捕蝗的规模也相当大,中统年间,真定一带蝗起,朝廷遣使者督促捕蝗,“役夫四万人”3。
代的作法是中央派员到蝗区监督指挥。大多是通过户部派员。永乐元年,“直隶、淮安等府蝗,上命户部遣人捕之”4。宣德六年六月,山东济宁州上奏有蝗蝻生发,“命行在户部遣人驰释,往督有司捕之”5。宣宗六年、八年,兖州府一带蝗灾,同样是“行在户部”遣人督捕。也有通过其他机构派员的,成化十二年,大名府“境内蝗蝻覆地,伤稼,虽悉力捕痊,日加繁盛”,皇帝“遂遣御史、给事中、锦衣卫驰驿。“分往督捕”6。
代的捕蝗体制是皇帝监控下的总督、巡抚负责制。由于府县之间有疆界之分,而一场蝗灾往往至少要涉及到几个府县,故督抚的权力使其在捕蝗管理中处于有利的协调地位。蝗灾发生后,督抚要密切关注飞蝗的动态,除组织、动员和协调地方力量外,还直接委员参与。朝廷对责任者也有相当的处罚。康熙四十八年曾作出规定,“州县卫所官员,遇蝗蝻生发,不亲身力行扑捕,借口邻境飞来,希图卸罪者,革职擎问;该管道府不速催扑捕者,降三级留任;布政使不行查访,速催扑捕者,降二级留任;督抚不行查访,严伤催捕者,降一级留任;协捕官不实力协捕,以致养成羽翼,为害禾稼者,将所委协捕各官革职”。蝗灾的情报系统也有严格的责任制,“该官州县地方,遇有蝗蝻生发,不申报上司者,革职。道府不详报上司,降二级调用;布政使司不详报上司,降一级调用;布政使详报督抚,督抚不行题奏,降一级留任”7。
清代以前的政府捕蝗组织活动由于资料所限,无法详知。但清代的情况,可从现出版的清宫档案中分析其运行特点。
 
二、政府控制体系的运作
 
雍乾时期,有4次蝗灾在已出版的清宫奏折中有较为详细反映,分别是雍正二年、雍正十三年、乾隆十七年和乾隆二十八年。这几次蝗灾中的奏折可以作为极好的个案分析资料。
奏折一般都很详细。以雍正二年山东巡抚陈世信的上奏为例:“东昌府一带蝗蝻,臣遣官查勘,据称清平、博平、茬平并高州并已捕尽,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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