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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紀廣東與荷蘭關係述論(下)

时间:2009-7-24 13:51:56  来源:不详
荷蘭人的「海上霸權」已經被歷史學家作為奇迹而稱道。然而,荷蘭人對中國貿易並不是一帆風順和令人滿意的。由于先來的葡萄牙人盤踞澳門,占儘先機,後到的荷蘭人在廣東沒有分享到多少貿易份額;清初荷蘭人多次派遣使節,尋求與中國建立正常外交關係,發展自由貿易,但不能如願以償,中荷官方關係始終停留在朝貢體制下的外交層面,而沒有實質性的大規模的直接貿易。
明末荷蘭人占據臺灣,控制著東南沿海與東北亞、東南亞海上交通貿易樞紐,但在閩台貿易也占不了多大便宜,原因有兩方面:一是月港體制不允許外國人前往漳州貿易,荷蘭人只能以臺灣為基地,以福建商人為仲介,采用預付資金、按樣加工、期貨貿易等方式開展貿易,這樣就受制于福建商人。荷蘭東印度公司事務報告多次提到福建商人許心素(Simsou,Xu Xinsu)等以承包形式獨攬福建與公司的全部貿易,返還訂貨非常遲緩,有時甚至比商定的一個月或六個禮拜拖後三個月,結果使得公司無法估計資金支付後何時能夠得到供貨。這種拖欠給公司帶來不利影響,運往日本的絲綢因而比原計劃減少200-300擔。福建商人往往臨時提高商品價格,有些商品的購入價甚至高出一般價格的50%,造成經營成本增高。荷蘭人還得悉,公司的預付的資金在未用于交易之前已為許心素等商人利用于其他地方貿易,福建地方當局與許心素同流合污。因而荷蘭人試圖改變交易方法,在大員以高價吸引中國商人前來交易,控制中國貿易,擺脫對許心素等中國商人的依賴。1629年,巴達維亞當局通知臺灣納茨長官,「不宜只與諸如許心素等中國人貿易,這樣做的特別是我們不許他們再贈送禮品,也不許為絲綢或其他物品的供貨預付20000至60000-70000的大筆資金,而是用現金當場購貨。」[3]閩台貿易主動權始終控制在福建方面,荷蘭人的貿易策略效果幷不明顯。二是荷蘭人在臺灣的殖民統治時間不長,1662年被趕出臺灣,中國與東北亞、東南亞貿易主動權轉移到明鄭政權手中,荷蘭東印度公司幾乎失去福建貿易。巴達維亞當局改變策略,一方面加强與廣東的「王商」貿易,另一方面采取「懷柔」政策,以稅收優惠等政策吸引各國商人(包括中國商人)前往吧城貿易。
英國學者赫德遜(G.F.Hudson)說,16 世紀葡萄牙和西班牙的海外擴張與天主教會的傳道是密切結成聯盟的。[4]1494年6月7日,在羅馬教皇亞歷山大六世的調解下,西、葡兩國簽訂了《托得西拉斯條約》,規定在佛德角群島以西370裏格處,從北極到南極劃一分界線,即「教皇子午線」,線以東新「發現」的土地歸葡萄牙,以西歸西班牙。麥哲倫船隊航行到摩鹿加群島,兩國對該群島的歸屬又起爭議。1529年4月22日,兩國再簽《薩拉哥薩條約》,在摩鹿加群島以東17度處,再劃一分界線,以東屬西班牙,以西歸葡萄牙;按照條約,西班牙幾乎獨占美洲,葡萄牙則把亞、非地區劃入殖民範圍。葡萄牙、西班牙王國與羅馬教廷携手推進全球性商業殖民與天主教傳播,葡萄牙、西班牙在海外的殖民利益得到教會的支援;相應地,對于葡萄牙、西班牙兩國在海外殖民地,殖民當局負有為教會提供財政資助、安全保護、推動宣教等義務,教會在各殖民地也參與决策管理。
與天主教舊世界不同,經歷宗教改革洗禮的荷蘭、英國等新教國家代表近代世界的新精神和新制度,沿著世俗的、沒有宗教束縛和義務的方向發展,不少學者認為,他們毋需象伊比利亞人那樣不得不考慮僧侶統治集團,能够更集中在直接獲得利益,因而具有更旺盛的擴張力和開創精神。不過事情遠不是那麽簡單,荷蘭人甩掉了教會這個宗教包袱,却把它推到了對立面。17世紀以後,新舊歐洲連同新舊教會的較量延伸到亞洲的殖民地和勢力範圍;荷蘭人在東印度的擴張節節勝利,但是進入中國的努力則遭到葡萄牙人和教會的聯合抵制,正如法國漢學家艾田蒲(Rene Etiemble)所雲,荷蘭派往北京的所有使團「都受到了耶酥會傳教士們的頑强的反擊」。[5]




[1] Paul A. Van Dyke, How and Why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Become Competitive in Intra-Asian Trade in&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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