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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紀廣東與荷蘭關係述論(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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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5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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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st Asia in the 1630s, ITINERARIO, volume XXI(1997)number 3, LEIDEN, GRAFARIA, 1998, pp.41-56. [2] Paul A. Van Dyke, How and Why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Become Competitive in Intra-Asian Trade in East Asia in the 1630s, pp.41-56. [3] 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莎(1624-1662)》,庫恩(Jan Pietersz Coen),巴達維亞,1629年3月18日,頁 93。 [4] 赫德遜(G.F.Hudson)著,王遵仲等譯,《歐洲與中國》,頁268。 [5] 艾田蒲(Rene Etiemble)著、許鈞、錢林森譯,《中國之歐洲》(上),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頁216。 教會與葡萄牙、西班牙站在一邊反對荷蘭,是因為他們是經濟與宗教的同盟者,具有共同的經濟利益和宗教利益,阻止荷蘭人進入中國,意味著歐洲舊世界聯手阻擊新世界經濟霸權的興起與擴張,同時防止加爾文新教向中國傳播。不止一次,荷蘭人與中國或廣東官方的正式交往遭到教會的明裏暗裏的阻撓和破壞。例如1656年荷蘭使團來華,葡萄牙人和耶酥會士在廣州、北京通過各種渠道「詆毀」荷蘭人,激起中國人對荷蘭人的「偏見」和「憎恨」。那位在北京擁有巨大影響力的著名耶酥會士湯若望,「以極其巧妙精明的手段讓大理院相信,荷蘭人是些强盜,十惡不赦的壞蛋,是從一個偏僻的小角落裏糾集在一起的」。在荷蘭使團到北京之前,湯若望已經「提醒皇帝要注意那些推翻了他們的合法的國王統治的逆賊,决不能與他們簽訂貿易協定」;使團抵京後,湯若望又提示,「他們的禮品不是荷蘭的,幾乎全都來自其他國家,而且這些新來的人好像把陛下當作一個公司的老闆來對待。」結果確實如葡萄牙人和耶酥會所期待,荷蘭人從清朝那裏只得到一個「微不足道的特許權:每八年派遣一個小使團的權利」。[1]葡萄牙史家徐薩斯(C.A.Montalto de Jesus)表彰教會的功績說:「儘管荷蘭使團卑躬屈膝地扮演了進貢者的角色,還是受到了清廷的冷遇和侮辱,這都是耶酥會教士們的功勞。」[2] 近代早期,歐洲有一句「包含真理和詩意的格言」:「戰爭、商業、海盜,它們是一丘之貉,而並非互不關聯。」[3]確實如馬克思在《資本論》所指出:「在優勢統治地位的商業資本,到處都代表著一種劫奪的制度,它在舊時代和新時代的商業民族中發展,也始終和暴力劫奪、海盜、綁架奴隸、殖民地征服的行為直接地結合在一起。在迦太基、在羅馬,在後來的威尼斯人、葡萄牙人、荷蘭人等等中間,情形都是這樣。」[4]荷蘭人與西方其他殖民者一樣,海盜擄掠和合法貿易與時俱進。與東南亞比較,荷蘭人在中國的活動總體來說還算「規矩」,但也幹了不少壞事,如侵擾福建沿海,在吧城屠殺華商(紅溪慘案)。明清官方拒絕荷蘭人提出的自由貿易要求,固然是由于傳統「華夷之辨」 觀念影響,對外部世界愚昧無知,對荷蘭人存有戒心,以及「朝貢」體系束縛,具有不合時宜一面;但面對暴力,自我保護,毫無疑問具有正義性和正當理由。荷蘭人無法打開中國自由貿易大門,也是咎由自取。 荷蘭人對華關係與自由貿易始終打不開局面,根本原因在于它面對的是一個古老而保守的、强大的明清帝國。明清統治集團信守「重農抑商」傳統,所有的對外關係都必須符合幷納入按照帝國傳統建立起來的朝貢體系。明後期的開放貿易是局部的而不是全方位的,先是在廣東,後來在福建,沿海其他地區長期處于禁止狀態;持續不斷的海盜活動,造成明朝海疆防禦的長期壓力,統治集團「對當時危局的反思也加强了國家政府控制外國人和限制私人貿易的傳統傾向。」[5]所以,明朝制定了一系列規則禁例,企圖規範外貿活動,把中外貿易限制在官方可以控制的範圍之內,「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6]清前期的外交理念與貿易體制與明朝一脉相承,在明鄭政權覆滅以前,東南沿海貿易環境比明後期更加糟糕。鴉片戰爭前,除了葡萄牙人之外,荷蘭人與先後叩關求市的西班牙人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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