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7世紀廣東與荷蘭關係述論(下) |
|
时间:2009-7-24 13:51:56 来源:不详
|
|
|
人去經營零售業。[11]
[1] 馬歡著、馮承鈞校注,《瀛涯勝覽校注》,〈舊港國〉條,北京:中華書局,1955,頁16。 [2]《明史》卷324〈三佛齊傳〉,頁8408。 [3] 馬歡著、馮承鈞校注,《瀛涯勝覽校注》,〈舊港國〉條,頁16-17。 [4] 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8〈爪哇〉,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293。 [5] 范勒爾,《印尼的貿易與社會》,頁193;轉引自薛國中,〈15-17世紀中國在東西方海上貿易中的地位〉,載吳于廑主編,《十五、十六世紀東西方歷史初學集續編》,武昌: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頁336。 [6] T.S.Raffles ,History of Java,1830, p. 228; 轉引自黃盛璋,〈關於中國紙和造紙法傳入印巴次大陸的時間和路線問題〉,《歷史研究》1980年第1期,頁113-133。 [7] 施堅雅(G.William Skinner),〈爪哇的中國人〉,《南洋問題資料譯叢》1963年第2期,厦门:厦門大學南洋研究所,1963,頁27。 [8] 岩生成一,〈下港(萬丹)唐人街盛衰變遷考〉,《南洋問題資料譯叢》1957年第2期,厦門:厦門大學南洋研究所,1957,頁108-119。 [9] Victor Purcell, The Chinese in Southeast Asia , Kuala Lumpu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 p.393. [10] 曹永和,〈明末華人在爪哇萬丹的活動〉,《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二),臺北:中央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1986,頁231-233。 [11] 柯侖×布蘭德(Dr.H.T.Colen Brander),《讓×彼得斯×科恩》第2卷,海牙,1919,頁181;轉引自凱特(W.J.Cator)著、王雲翔等譯,《荷屬東印度華人的經濟地位》,廈門:厦門大學出版社出版, 1619年,荷蘭人在雅加達建立巴達維亞城(又作咬留吧、噶喇巴,Calapa,Batavia),作為東印度公司的駐地。為把巴達維亞建成「整個東印度最大的商業城市」,荷蘭人一方面采取武力手段,擄掠人口,充實巴城,解决勞動力問題;同時限制各國外商在南洋的活動,保持巴城的貿易壟斷地位。另一方面,又采取稅收優惠的「懷柔」政策,吸引中國人到巴達維亞定居貿易,獲取中國產品。1639年12月28日《東印度事務報告》說:「為招攬中國人再來貿易,我們准許他們的要求就所運至貨物納稅達成協定,公平貿易。每條帆船需交納250至650裏耳。」[1]1643年(崇禎十六年),荷蘭當局規定:凡是來自中國的帆船每艘交稅550裏爾,之後「不論船數多寡,船舶大小,貨物貴賤,一律不得盤查幹擾」。[2]中國文獻亦謂荷蘭「所產有金、銀、琥珀、瑪瑙、玻璃、天鵝絨、瑣服、哆囉口連。國土已富,遇中國貨物當意者,不惜厚資,故華人樂與為市。」[3]尼古拉斯·塔林(Tarling,Nicholas)主編的《劍橋東南亞史》指出: 荷蘭東印度公司于1619年建立的巴達維亞是華僑在東南亞的另一個主要集中地。該公司的政策一開始就吸引了大批荷蘭人和中國人。前者來到這裏的人數不多,中國人最初從中國沿海地區和北部爪哇港口城市—華人社區在先前幾百年已在這裏建立—來到這裏,隨著1683年中國再次恢復與東南亞的正式貿易,每年抵達巴達維亞的船隻數量已從3-4艘增加到20艘左右。來到這裏的許多人屬非法移民,他們從巴達維亞附近的小島或孤島登陸,再前往北部爪哇港口。新到的中國移民主要來自廈門、廣東、鎮海和寧波。[4] 華人在印尼經營各種各樣行業,他們是勤勉的漁夫、園丁、木匠、建築商和釀酒師;華人在巴城種植甘蔗,開設糖廠,很大程度促進了巴城的繁榮。蔗糖業幾乎全部為華人所控制。但是,華人主要經營的還是商業。印尼的華商有三類:一是每年乘季風來去的海商;二是僑居萬丹等地的大批發商,他們擁有貨棧和船隻;三是人數眾多深入農村採購香料的小商販。這三類商人互相依賴,聯手經營印尼諸島貿易,構成緊密的商品購銷網路,其優勢為西方商人所不及。華商充當東印度公司與印尼之間的貿易仲介商,是爪哇其他人民無法取代的。他們承包東印度公司的稅餉。1644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