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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紀廣東與荷蘭關係述論(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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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5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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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藩還對前來廣州的荷蘭、英國、葡萄牙以及中國走私商船徵收商稅,發放貿易許可證。《吳耿尚孔四王合傳》謂尚氏「凡鑿山開礦,煮海愎鹽,無不窮極其利」;「平南四十年積聚,所得外洋幣帛以百萬計」,因而有「平南之富,甲於天下」說法。[8] 荷蘭人發現,廣州的藩王(平南王尚可喜)「緊緊控制那裏的貿易」,「對海外貿易的興趣似乎越來越大;」[9] 尚藩「准許澳門的葡人自由貿易和其他權利,正如我們獲得的信件所言以此讓其他願與中國貿易的外國人清楚,他們可以自由出入。」荷蘭人認為打通藩王關節,有機會在廣州建立正常的貿易聯繫,中國貿易之門正準備向他們敞開,「我們請求貿易之地,不在南京,而在廣州。」 [10]因此連續三次派遣使節前往廣州和北京,力圖與中國建立貿易與外交關係,尚藩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 (一)施合德爾(Frederick Schedel)廣州之行 1652年(順治九年)5月21日,公司下令大員長官費爾勃格(Nicholas Verburg)和評議會船載貨前往廣州。次年1月20日,大員方面派快船Bruynvis裝載各種貨物和禮物,由商務員施合德爾(Frederick Schedel)率領前往廣東,試探那裏是否有生意可做,從而展開荷蘭人與以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精忠為代表的清朝廣東官方的首次接觸。
[1] 《清世祖實錄》卷30〈順治四年二月癸未〉,北京:中華書局,1985,頁251。 [2] 《清世祖實錄》卷33〈順治四年七月甲子〉,頁272。 [3] 《清世祖實錄》卷33〈順治四年七月甲子〉,頁274。 [4] 《孫廷銓等題為廣東亟需打造戰船事本》,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頁235-236。 [5] 朱德蘭,〈清初遷界令時中國船海上貿易之研究〉,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二),臺北:中央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1986,頁105-159。 [6] 郝玉麟修、曾魯煜等纂,《廣東通志》,卷62〈藝文志〉,雍正九年刻本,頁3;《清史列傳》,卷9〈吳興祚傳〉,《清代傳記叢刊》,臺北:明文書局,1985年,頁097-006、007。 [7] 李士楨,《撫粵政略》,卷7〈奏疏〉,《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臺北:文海出版公司,1994年,頁813-814。 [8] 留雲居士輯,《明季稗史初編》,卷26,上海:上海書店據商務印書館1936年初版影印,1988,頁458。 [9] 程紹剛譯注,《荷蘭人在福爾摩莎(1624-1662)》,馬特索爾科(Joan Maetsuyker),巴達維亞,1658年1月6日,1659年12月16日,1662年4月22日,1662年12月26日,頁498-501、519、558、560。 [10] 程紹剛譯注,《荷蘭人在福爾摩莎(1624-1662)》,雷尼爾斯(Carel Reniers),巴達維亞,1652年12月24日,頁352。
施合德爾9天後到達廣州河口。經過一番周折,先後見到了老藩王平南王(Pignabon)和小藩王靖南王(Ciguanbon),受到熱情招待,安排在懷遠驛居住。《大清會典》謂:順治十年「荷蘭國遣使航海,請修朝貢。」[1]《恭岩札記》記述懷遠驛時涉及此事: 懷遠驛,在西關十八甫。順治十年,暹羅國有番舶至廣州,表請入貢。是年複有荷蘭國番舶至澳門,懇求進貢。時鹽課提舉司白萬舉、藩府參將沈上達,以互市之利說尚王,遂咨部允行。乃仍明市舶司館地,而厚給其廩餼,招納遠人焉。[2] 宋元時期,提舉鹽茶司或轉運鹽使司兼管市舶幷不鮮見,當市舶司被罷撤時,市舶事務一般歸政于鹽司。[3]明代設置市舶司,「惟理賓貢懷柔,其兼榷鹽鐵酒茶事務弗與焉。」[4]但也不絕對。嘉靖時無錫人顧起經為廣東鹽課提舉,「又以材兼署舶務,能悉滌其交通接濟之弊。」[5]這是鹽課提舉兼署舶務的例子。鹽課提舉司有時也兼管礦冶,如正德十四年廣州置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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