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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紀廣東與荷蘭關係述論(下)

时间:2009-7-24 13:51:56  来源:不详
nbsp;戴肇辰修、史澄、李光廷纂,《廣州府志》,卷162〈雜錄〉,廣州:粵秀書院,光緒五年,頁3;黃頤撰、鍾文點校,《廣州城坊志》,卷5〈懷遠驛〉,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1994,頁310。
[3] 李慶新,〈明代市舶司制度的變態及其政治文化意蘊〉,《海交史研究》2000年第1期,泉州:中國海外交通史研究會,頁72-83。
[4] 高岐,《福建市舶提舉司志》,1929,頁3。
[5] 王世貞,《弇州史料後集》,卷21〈顧參軍玄緯先生志略〉,《四庫禁毀書叢刊》史49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頁457。
[6] 伍長華等纂修,《兩廣鹽法志》,卷35〈鐵志〉,道光十五年刻本,頁36。
[7] 《明清史料丙編》第4本,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36,頁336-338。
[8] 《明清史料丙編》第4本,頁336-338。
[9] 《明清史料丙編》第4本,頁336-338。
[10] 梁廷枏輯,《粵海關志》,卷22〈貢舶·荷蘭國〉,《清末民初史料叢書》,臺北:成文出版社,1968,頁1624。
[11] 程紹剛譯注,《荷蘭人在福爾摩莎(1624-1662)》,馬特索爾科(Joan Maetsuyker),巴達維亞,1654年1月19日,頁373。

瑞典學者龍思泰認為施合德爾廣州之行沒能順利達到目的,與葡萄牙人賄賂清朝官方有關。他說:1653年,施合德爾從臺灣來到廣州,要求與中國進行貿易。「如果不是中國商人指控荷蘭人劫掠,指證其海盜行為,如果葡萄牙人不是那麼慷慨地饋贈厚禮,這個省的督撫會支援他的這一籲請」。由於不敢做主,他們勸告荷蘭人派遣使節前往北京,帶上珍貴禮物和貢品,以獲得皇帝的賜見。[1]這與中文、荷文史料記載是吻合的。
派遣使團事關荷蘭對華貿易之前程,施合德爾儘快完成交易,以早日返回巴城,結果購入各種商品價值f.25,591.-.10,根據貿易記錄,獲利20,751.45兩銀,合f.77,817.17.4,獲利200%。具體帳目如下:
 
純利潤:f.44,319.14.14
與之相對的各種費用:
贈禮:f.10,546.01.00
陸上費用:f.2,873.14.12
水上費用:f.1,095.00.00
費用總計:f.14,514.15.12
廣州之行獲純利:f.29,804.19.02
 
施合德爾在廣州發現不少難于忍受的「不合理」現象:一是藩王及官員索取禮物,諸如哆囉絨、琥珀等珍物。二是交易不公平,如藩王用低價收買進口商品,官員「在接受商品時還是過重銀兩時,甚至在選擇運走又運回貨物時使用各種欺騙手段」,這在東印度所有地區,都「無法與其相比」。三是船稅、關稅很高。「所有到廣州貿易的海船和其他運輸船隻,均需經過丈量,根據船隻大小繳納船稅。快船Bruynvis據估計需納稅550兩紋銀。據稅官講,這尚屬處理得比較公平合理,不然關稅要交納1600兩銀。上述船稅、關稅之高令人難於忍受。」荷蘭人不瞭解廣東貿易管理制度與福建不一樣,認為是「一種非常奇怪甚至是無法令人忍受的壓力」。施合德爾還發現,經過戰亂毀滅性打擊,廣州恢復絲織業、紡織業和其他行業仍需一段時間;不過距離廣州半天路程的佛山(Fussan)已經建起規模巨大的絲織廠。[2]
(二)瓦赫納格(Zacharias Wagenaer)、施合德爾再次出使廣州
荷蘭人認為這次交易的利潤是可觀的,而且從廣州那裏得到許多貿易資訊,特別是如果派出使團在北京實現使命,可為建立與中國的自由貿易打下堅實基礎。7月29日,大員派出商務員瓦赫納格(Zacharias Wagenaer)與施合德爾,率領快船Schelvis和Bruynvis前往廣州,帶去給尚藩的書信和一批商貨、禮品。他們花費了f.4,677.14.8,但沒有見到藩王,廣州官方怠慢他們,主要是因為貿易沒得到朝廷同意,還有就是耶酥會士和澳門葡萄牙人的搗鬼。[3]馬士(Hosea Ballou Morse) 《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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