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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趋势

时间:2009-7-24 13:52:05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剖析代农民经济构成和经营方式的变化,提出了“小农、小工、小商三位一体化”的概念,认为宋代农民在农业生产的同时,普遍以兼业的方式从事手工业小商品生产、小商业经营、小雇佣劳动,其家庭经济是由多种成分构成的复合式单,从而出现了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趋势。这是人多地少的矛盾、官赋私债的驱逼、市场机制的导向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小农经济构成的混合性、多元化,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小农经济成为更具有韧性、张力的稳定结构。关键词:宋代 农民 兼业 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宋代出现的“地主、官僚、商人的三位一体化”或“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化”进行了很多研究。对于农民,虽然在农民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与市场的联系等方面,取得了斐然可观的成果;对于农民的经济构成以及农民兼营工商业等也有所关注①。却似乎未尝从“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的角度审视过这些问题,尤其对农民兼业现象所蕴含的社会经济意义缺乏深入的探掘。事实上,与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化相比,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趋势拥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具有更深刻的社会经济意义,它对于社会形态、农业经济、商品经济的影响更巨大、更深远。理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所谓“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是通过农民的兼业实现并表现出来的,它指的是农民在农业生产的同时,以兼业的方式从事以交换和赢利为目的的手工业小商品生产、小商业经营、小雇佣劳动等。

中国封建时代前期,士、农、工、商作为社会的主要成员,其各自的职业是固定的,身份是凝滞的,界限是分的。至少在汉代,四民分业不仅是一种分类方,而且是一项严格执行的制度。《后汉书》卷三九《刘般传》说:“是时下令禁民二业②。……(刘)般上言:‘郡国以官禁民二业,至有田者不得渔捕。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且以冬春闲月,不妨农事。夫渔猎之利,为田除害,有助谷食,无关二业也’。”农民在农闲时捕鱼打猎,既“不妨农事”又“无关二业”,犹在禁止之列,可见四民之间界限森严,是不能随便串门、相互涉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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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二编第五章,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傳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256页;龙登高:《宋代东南市场研究》第一章,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② 注云:“谓农者不得商贾也”。


到宋代,士农工商之间的这种界限被完全打破了。宋代的农民是一些什么样的劳动者呢?时人王柏作如是观:“今之农与古之农异。秋成之时,百逋丛身,解偿之余,储积无几,往往负贩佣工以谋朝夕之赢者,比比皆是也”①。说宋代的农民与过去的农民完全不一样当然是不对的。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个体小农从来就不是纯粹的粮食生产者,男耕女织,农业和家庭纺织业紧密结合在一起,是传统小农的基本经济构成。这在宋代并无根本性的质变。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宋代农民的生产形式和经济构成毕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在主要致力于粮食和衣类生产的同时,兼做小手工业者、小商贩、小雇工,已经不是个别的、偶发的特例,而是形成了普遍的、持续的发展势头。诸如“耕织之民,以力不足,或人于工商”②之类的记载,可以屡见不鲜。表明现实生活中,从事兼业的农民越来越多了,农民的经济构成变得丰富、混合、多元化了,明显地出现了一个小农、小工、小商三位一体化趋势。王柏敏锐地体察到了这种迹象,所谓“今之农与古之农异”,就是对这一变化的精辟概括。

“农民”一词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其内部情况极为复杂。宋代乡村五等主户中的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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