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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时期河西走廊的农牧业开发

时间:2009-7-24 13:52:07  来源:不详
河水势长,夏国灌水宜农也”;“焉支上山,冬夏降雪,炎夏水化,民庶灌耕。地冻,大麦、燕麦九月熟。”⑤祁连山脉(焉支山为其支脉之一)横亘河西走廊南境,其冰雪融水自古就为河西水资源的主要来源,河西绿洲的形成及绿洲文明的兴起发展,全赖其哺育滋养之功。本区水利灌溉和农业开发确乎颇有起色。

为保证水利灌溉的顺利实施,西夏还制定了一套较完备的水利规和管理制度,即《天盛律令》中的《春开渠事门》、《园地苗圃灌溉法门》、《灌渠门》、《桥道门》和《地水杂罪门》。同时专设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在中央有农田司,地方为水利局分。水利局分设大人、承旨、司吏、伕事小监、渠水巡检、渠主、渠头,专门负责一州一县,或一渠一沟的分水配水及渠系设施的维修管护。《天盛律令》中对于各级管护人员的职责和失职处罚作了详明规定,如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长吏都要亲自过问水利灌溉,每年春天开渠大事,先由局分处提议,伕事小监、诸司及转运司大人、承旨、前官侍等“于宰相面前定之,当派胜任之人,自口局分当好好开渠,修造垫板,使之坚固。”⑥西夏所建立的这一整套农田水利开发和管理制度,即使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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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戴锡章《西夏纪》卷6,第154页,罗矛昆校点本,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② 笔者考得盛唐时期河西在籍人口近20万,另有驻军7.3万和不入籍的游牧民族人口等,总人口约在30万左右;见李并成:《唐代前期河西走郎的农业开发》,《中国农史》1990年l期。
③ 吴广成:《西夏书事》卷16;龚世俊等:《西夏书事校证》,186页,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
④ 《宋史》卷4s5《夏国传》。
⑤ 克恰诺夫、李范文、罗矛昆:《圣立义海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⑥ 《天盛律令》卷15《催租罪功门》。

水利灌溉的发展推动了西夏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文海》中多次出现渠、畦、垄、地畴等反映农田水利建设的字条,如“渠”释为:“挖掘地畴中灌水用是也。”“地畴”:释为:“此者地畴也,畦也,开畦种田之谓也。”“田畴”释为:“此者田畴也,种田也,出粮处也。”随着灌溉渠系的开浚与发展,大片农田被划分为一方方小畦,农业生产的精细程度逐步提高。

四、耕地的垦辟与先进生产工具的使用

西夏政权大力提倡开垦荒地,《天盛律令》卷15《租地门》规定,生荒地归开垦者所有,熟受减免土地税之优待,开垦者及其族人可永远占用,有权买卖。用法律保障形式鼓励垦荒拓田,这不仅可促进绿洲土地资源的大量垦耕,并且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新兴的封建制生产关系。

河西从事农业开发的不仅有汉民,党项人和其它一些民族成员虽然“衣皮毛,事畜牧,蕃性所使”,①但由于受汉族影响其一部分人亦开始经营农业,“岁时以耕稼为事”。②《西夏碑》中还有“官作四户”的记载,官作之户应是在国有土地上耕作的民屯户。西夏的屯田史乘有载,《西夏书事》卷7记李继迁围灵州时对其周围的土地就“为屯田计,垦辟耕耘”,这无疑为军屯,河西境内驻防的10余万兵员自当亦有屯田的垦辟。上引史料言西夏掳掠中州人往河外(含河西在内)耕作,其经营方式想必亦是采用历史上曾行之有效的由政府统一组织的民屯形式。

一般认为,西夏的土地制度除其国有制、党项贵族大土地占有制外,还有寺院土地占有制和小土地占有制。西夏笃信教,佛寺遍及全境,兴灵、甘凉、瓜沙、黑水为其4大佛教中心,③除兴灵外其余3大中心均在河西。由《天盛律令》卷15《租地门》、卷11《为僧道修寺庙门》知,僧人、道士可以买进土地,寺中有行童、居士、农主和奴仆等从事种作,田产经营为寺院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河西地区的寺院自当如此,惜因文献缺略,其详况未明。额济纳旗黑城出土的西夏文《天盛廿二年卖地文契》记,是年寡妇耶和氏宝引等将自有土地22亩连同茅屋3间、树2株出卖他人,所反映的是一种小土地占有的情况。

西夏农业中普通使用牛耕和耧、犁等农具,其生产技术与中原地区十分接近。《文海》释“(牛)扛”为“农用(牛)扛拉犁者也。”这一挽扛耕的耕作方法于安西榆林窟壁画中可找到图形证据。榆林窟第3窟绘有耕犁图、踏碓图、酿酒图和锻铁图等表现农业、手工业生产的画面,犁耕图中二牛挽一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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